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擅长领域:离婚,股权纠纷,出轨离婚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因一方患严重疾病影响婚姻离婚情形下的婚姻效力认定 ——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例
一、法律背景与核心问题
《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条文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从原《婚姻法》的“无效婚姻”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体现了对婚姻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实务中,因一方患病引发的离婚纠纷,往往面临婚姻效力认定的争议:究竟是“可撤销婚姻”还是“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两者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撤销婚姻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而离婚则需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且无过错方可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案例导入:张某诉李某撤销婚姻纠纷
基本案情: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三发现李四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且情绪极不稳定。经追问,李四承认婚前曾因“双相情感障碍”住院治疗两次,但认为病已好转便未告知张三。张三认为李四隐瞒重大疾病,严重损害其婚姻期待,于2022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李四辩称:其病情已稳定,不影响婚姻生活,且双相情感障碍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请求法院驳回。
争议焦点:
- 李四所患“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 张三的撤销权是否在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
- 若撤销不能,能否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离婚?
三、法律分析
(一)“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未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认定以下疾病通常属于“重大疾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如血友病);
- 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
- 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本案中,双相情感障碍(躁郁症)属于“有关精神病”范畴,且患者需长期服药、可能复发,对家庭生活和配偶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应认定为重大疾病。
实务提示:法院在个案中会综合病程是否持续、是否需长期治疗、是否影响生育或共同生活等判断。若所患疾病虽非传统“重疾”,但严重影响共同生活(如严重癫痫、尿毒症),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
(二)撤销权的行使与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本案中,张三于2022年5月结婚,5月底即发现李四服药行为,7月起诉,在一年内,符合期限要求。
风险提示:若配偶在婚后才患病,或患病虽在婚前但当时未隐瞒,则不适用撤销,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三)撤销与离婚的路径选择
若张三能证明李四婚前隐瞒且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法院应判决撤销婚姻。撤销后,双方婚姻自始无效,张三无需承担夫妻义务,且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请求损害赔偿(如精神损害)。
若因举证不足(如无法证明隐瞒事实,或疾病未达“重大”标准),法院驳回撤销请求,则张三只能另案起诉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但需承担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
四、实务建议
- 证据收集:主张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尽早收集对方婚前患病及隐瞒的证据(如病历、住院记录、药房购药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若仅凭怀疑,难以胜诉。
- 行使期限:发现隐瞒后务必在一年内起诉,过期则撤销权消灭。
- 律师介入:重大疾病的认定存在裁量空间,建议委托专业婚姻律师进行法律评估。若疾病可能影响生育(如遗传病),还可结合《民法典》第1053条与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综合维权。
- 与离婚的衔接:若撤销之诉未获支持,当事人应及时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对方隐瞒疾病导致感情破裂,并请求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倾斜。
五、结语
因一方患严重疾病影响婚姻效力,法律赋予了配偶撤销婚姻的救济权利,但该权利受严格期限和疾病性质限制。实务中,建议当事人保持警惕,在婚恋阶段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一旦发现隐瞒,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作为专业律师,本人曾代理多起类似案件,深知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法律定性,更关乎当事人的情感与尊严。唯有精细化梳理证据、精准把握法律要件,方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
(本文系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类似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