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院:南京法院涉少、涉老家事审判典型案(事)例(2024-2025年度)
原文标题:敬老护幼 法治同行 | 南京法院涉少、涉老家事审判典型案(事)例(2024-2025年度)
作者:南小中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5月28日
供稿: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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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三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三十周年之际,市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2024-2025年度南京法院涉少、涉老家事审判典型案(事)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规则引领与法治教育功能,推动全社会加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保护体系建设。
案例1: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父母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案例2:离婚时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案例3:关注老年人特殊需要,明确子女赡养老年人要兼顾“物质保障”与“精神需求”
案例4:公平合理分割亲属死亡赔偿款,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事例1:多方协同形成合力,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案
事例2:“法院+妇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妥善化解婚内抢夺子女纠纷
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父母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案情简介】
黄某和秦某(女)在离婚时约定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小美。之后,二人出售房屋并将归还房贷后剩余的售房款存入了孩子账户,备注为“教育存款”。两年后,父亲黄某将前述售房款转入自己账户并用于购房。小美以侵权纠纷案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黄某返还该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美父母离婚时的约定,归还房贷后剩余的售房款应归小美所有。小美父母将该款存入小美名下账户的行为,表明赠与已实际完成,该“教育存款”归小美所有。小美父亲黄某将小美名下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并予以处分,且未能证明该处分行为确为小美的利益所需,侵害了小美的合法权益。判决小美父亲黄某返还小美相应的售房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父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完成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该财产即独立于监护人,归子女所有。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必须严格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本案裁判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规范监护人行为、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案情简介】
陆某(女)与关某婚后育有一子关小某。2025年3月,陆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5月,父亲关某在未经母亲陆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走了年幼的关小某并阻碍陆某与孩子见面。陆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禁止关某抢夺、藏匿关小某。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关某均要求直接抚养关小某。法院经审理,出具裁定书责令关某将关小某送回陆某处照顾,并依法认定关某存在抢夺孩子的行为,判决准许陆某与关某离婚;婚生子关小某由母亲陆某直接抚养,关某支付抚养费;关某可每月定时探望关小某。
【典型意义】
陆某与关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孩子,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不仅违背法律,还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法院依法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因素体现在判决中,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和直接抚养权归属判项的“双管齐下”,充分体现出法律保护重心是未成年子女,孩子不应是父母争夺利益的手段和对象。同时,贯穿审理全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也帮助双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关注老年人特殊需要,明确子女赡养老年人要兼顾“物质保障”与“精神需求”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孙小某,孙某某早已去世,张某某年老体弱、独自生活。自2021年起,孙小某从未看望过其母亲张某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孙小某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每月至其居住地至少看望二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小某系张某某所生子女,依法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判决孙小某每月支付母亲张某某赡养费500元及至母亲张某某住处看望两次。判决生效后孙小某按时履行,老人的精神需求得以保障。
【典型意义】
赡养要兼顾“物质保障”与“精神需求”,父母将子女抚养长大,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照料时,子女应在提供物质支持的同时注重精神上的关爱,给予照顾和陪伴,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本案的裁判提醒成年子女需全面履行对老年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赡养责任,倡导社会公众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公平合理分割亲属死亡赔偿款,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因车祸去世后,其近亲属获得其死亡赔偿款。后各方对赔偿款分配问题产生分歧,赵某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分配死亡赔偿款时,应根据各当事人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和亲疏关系、生前的亲密程度和依赖程度、生前经济联系等因素综合考虑,遂依法判决赵某的未成年女儿适当多分,赵某年迈且只享受政府基本生活补助的父母次之,其余部分由赵某的配偶和赵某的成年儿子分得。
【典型意义】
死亡赔偿款并非遗产,其本质是对近亲属因死者死亡所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害的补偿。本案在分配时兼顾年幼小女儿的成长需求与年迈老父母的生活保障,通过精细化利益平衡机制,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以及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刚性需求,又切实回应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需要,促进了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一款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陆某某向区妇联求助称孙女朱小某面临入学难等问题。区妇联核查后发现,朱小某的母亲蒋某某早已失联,父亲朱某也因病去世,朱小某和年逾六旬的陆某某相依为命,可陆某某非朱小某法定监护人,朱小某监护缺失已影响其受教育权益。区妇联迅速启动困境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联系、协调区检察院未检中心及区法院少家庭,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朱小某的奶奶陆某某作为申请人提起诉讼。区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朱小某母亲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朱小某奶奶陆某某担任朱小某的监护人。区妇联同步推动朱小某入学、申报困境儿童补贴,市、区两级妇联、检察院、法院等共同为朱小某和其奶奶陆某某提供了专业的学业辅导、心理疏导、防侵害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法律路径、社会支持联动和全周期帮扶的“三维度协同”策略,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运用“支持起诉+公益律师”模式破解老年人诉讼能力不足难题,建立“判决执行+后续跟踪”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落实。创新司法和妇联的协作模式,通过跨部门联席会商提升办案效能,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基层落地见效,彰显了司法温度与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院+妇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妥善化解婚内抢夺子女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小花。2023年10月,张某与李某分居,张某将小花送至外省老家随外祖父、外祖母生活。之后,李某探望小花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婚生女小花送回南京读书生活。法院经审查认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小花母亲张某的行为不仅使未成年子女脱离了父母的直接抚养照顾,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对父亲李某监护权的侵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妇联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帮助小花回到了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花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享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父母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法院与妇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联合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地落细,唤醒家庭温情,共同营造了适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12条 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书面通知妇联开展或者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