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翠湖花园业委会第19期《小区简讯》驳斥
翠湖花园业委会于2026年6月4日发布了第19期《小区简讯》(下称“简讯”),全文长达数千字,看似“公开透明”,实则是一份精心包装的“自我辩护书”。本文将从法律和事实两个维度,对其中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言论予以逐条分析。
一、关于“公共收益不分红”的论述:偷换概念,误导业主
简讯原文:“6栋和17栋等业主明确反对‘现金分公共收益’的提案,认为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都是小区的‘养老钱’,法律也规定公共收益主要应补充维修资金。”
驳斥:业委会在简讯中引述“部分业主”反对分红,试图制造“反对分红是主流民意”的假象。但事实是: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是“发现金”“抵扣物业费”还是“补充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而不是业委会替业主“做主”。
业委会的论述存在逻辑矛盾:一方面承认“法律也规定公共收益主要应补充维修资金”,另一方面却闭口不提自己每年50万的“工作经费”也是从公共收益中支取的——按此逻辑,业委会是否应先把自己的“小金库”关进笼子,再谈“养老钱”?
“反对分红”的业主是否代表全体业主? 简讯中引述的“6栋和17栋等业主”是少数参会业主的意见,业委会以此作为“公共收益不应分红”的论据,属于典型的以偏概全。
结论:业委会无权以“部分业主意见”替代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分红、如何分红,应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
二、关于“业主质疑”的回应:避重就轻,偷换概念
(一)关于“业委会不公开账目”的质疑
简讯原文:“5月9日开放日当天,业委会已向到场业主公开了全部财务账目及每一张发票……质疑业主对财务账目查阅得很仔细,每张票据都已检查,证明业委会充分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
驳斥:
开放日设置在调休工作日,绝大多数业主无法到场。5月9日是调休工作日,上班族无法参加。业委会以“到场业主已查阅”为由,声称“充分保障了知情权”,实质上是将“部分业主知情”等同于“全体业主知情”。
禁止拍照、禁止外传,限制了业主的监督权。开放日要求业主“承诺不公开传播”,这意味着未到场的业主无法通过到场业主了解账目情况。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接受监督,如果信息只能看不能传播,那所谓的“公开”就成了走过场。
“查阅得很仔细”恰恰说明业委会日常公示不到位。如果业委会平时做到了充分、清晰的公示,业主何需在开放日“逐张发票检查”?
结论:业委会以“部分业主已查阅”为由,拒绝向全体业主充分公开账目,是对业主知情权的侵犯。
(二)关于“宾馆、幼儿园产权证”的问题
简讯原文:“无论是全体业主还是业委会,目前都无法直接办理产权证……业委会已经在研究可行的解决方案。”
驳斥:
“无法办证”不等于“产权无争议”。业委会承认两处业主共有不动产“与物业用房等法定业主共有有明确区别”,这意味着这两处资产的权属存在法律瑕疵。业委会未能提供产权证明,却长期收租并纳入公共收益,本身就是法律风险。
“无法办证”不影响业主对收益的所有权。即使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业主对这两处资产产生的租金收益享有所有权。业委会应做的是穷尽一切法律途径(如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等)解决办证问题,而非以“无法办证”为由搁置。
结论:业委会对此问题的回应是“承认问题存在,但无法解决”,未能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
三、关于“物业服务可持续”的论述:为涨价铺路,推卸责任
(一)关于“0.9元物业费不够用”的论述
简讯原文:“老物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亏损退出……新物业运行一年实际亏损金额小于原补贴老物业的60万元/年。”
驳斥:
包干制下亏损是物业公司的商业风险,与业主无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包干制下物业公司盈亏自负。业委会反复强调“物业亏损”,是在为物业违约(人员配置不足)和后续涨价寻找合理性,这与法律规定的包干制逻辑相悖。
“亏损”数据的真实性未经业主核实。业委会声称“经物业费收支审计”,但审计报告是否由业主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范围是否完整?审计结论是否向全体业主公开?这些问题简讯均未说明。
(二)关于“公共收益未与物业分成”的论述
简讯原文:“公共收益没有补贴物业费,对物业费收支平衡产生了不利影响……前几届业委会站在全体业主实际利益角度,没有按照行业惯例与物业分成。”
驳斥:
“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分成,取决于合同约定。业委会以“行业惯例”为由暗示“不给物业分成导致物业亏损”,是在为物业公司争取额外利益。
公共收益是业主的财产,不是物业公司的“补贴来源”。业委会的逻辑本质上是:物业公司亏损→需要从公共收益中“分成”或“补贴”→否则物业无法持续。这是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根本性曲解。
(三)关于对物业服务“监督”的理解
简讯原文:“作为业主,对物业的监督不是简单地相互争吵、推诿、扯皮……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履行委托物业管理的‘委托人’职责。”
驳斥:
业委会的“委托人”定位是正确的,但履职效果堪忧。业委会自称“委托人”,但其行为更像是物业公司的“合伙人”——替物业辩护亏损、替物业解释人员不足、替物业拒绝业主的合理质疑。
业主的监督权不需要“业委会教育”。简讯中大段论述“如何正确监督物业”,暗示业主“不懂行”“不会监督”,这是对业主监督权的轻视。业主有权根据自己的直观感受对物业服务提出质疑,不需要先通过业委会的“培训”。
结论:业委会以“委托人”自居,却未能履行监督职责;以“教育业主”为名,实则为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辩护。
四、关于“业主联名提案”的回应:拖延战术,越权审查
简讯原文:“业委会已收到相关材料,初步审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补充相关材料……业委会后续将依法开展审查。”
驳斥:
业委会无权对业主联名提案进行“合理性审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业主联名达到20%后,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而不是“审查通过后”再召开。议题是否合理,应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补充材料”的要求涉嫌刁难。业委会此前已向提案业主发出《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提供发起人房产证复印件、所有联名业主的房号、面积、姓名、电话等信息。其中“联系电话”和“房产证复印件”的要求已超出核实身份的必要范围(详见此前分析)。
“重新起算30日审查期”于法无据。业委会声称补充材料后“重新起算三十日的核查期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典型的拖延战术。
结论:业委会以“审查”为名,行“拖延”之实,试图将20%业主的合法提案挡在业主大会门外。
五、简讯的“自我表扬”与事实的落差
简讯中罗列了业委会的“工作成绩”:更换41部电梯、维修防水漏水、更新单元门、改造垃圾房……这些工作确实值得肯定。但问题在于:
“成绩”不能掩盖“问题”。电梯更换是国补资金支持的,不是业委会的“功劳”;单元门更新、防水维修等是使用维修基金的。业委会将这些“份内事”包装成“丰功伟绩”,却对南门无人值守导致的安全隐患、物业人员不足的违约行为、业主知情权被压制等问题闭口不谈。
“表扬”来自“部分业主”,不代表全体业主。简讯中大量引述“7栋和17栋等多数业主认为”“3栋、11栋和17栋等业主表示”,试图制造“主流民意支持业委会”的假象。但参加过座谈会的业主都知道,到场业主仅二三十人,其中还有不少是被业委会“点名邀请”的。这些意见能否代表近八百户业主的真实意愿?
六、总结:业委会需要的是行动,不是“简报”
翠湖花园业委会的第19期《小区简讯》,与其说是“情况通报”,不如说是“自我辩解”。全文的基调是:
成绩是自己的,问题是别人的——电梯换好了是业委会的功劳,物业亏损是“历史遗留问题”;
质疑是“误解”,反对是“误导”——质疑的业主被贴上“不调查”“不负责”的标签;
公共收益不能分,但业委会可以花——反对分红,却保留50万的“工作经费”;
提案要“审查”,联名要“补充”——20%业主的法定权利被程序性拖延;
我们敦促翠湖花园业委会:
停止“自我表扬”,正视问题——南门无人值守、物业人员不足、接地线被盗、业主知情权被压制,这些问题不解决,再多的“简报”也无法服众。
停止拖延战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20%业主联名提案已提交,业委会应依法将议题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而非以“审查”“补充材料”为由无限期拖延。
停止压制监督,真正公开透明——账目不是“开放日看一眼”就算公开,应当通过公众号、公告栏等渠道向全体业主定期、完整、清晰地公示。
停止为物业辩护,回归监督本位——包干制下物业盈亏自负,业委会的职责是监督物业按合同履约,而非替物业“解释亏损”“寻找补贴”。
翠湖花园的业主们,请不要被这份“自我表扬”的简报蒙蔽。真正的治理,不是靠“简报”写出来的,而是靠行动做出来的。
最搞笑的是这样一份简讯竟然是由翠湖花园业委会编,祥利物业供稿的。
附:翠湖花园小区简讯(第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