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位女性在人行横道上被汽车撞倒后,因无人搀扶而惨遭第二辆汽车碾压致死。这起“见死不救”的恶性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十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反思和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发表了《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之文章,并透露出当事人彭宇在案件二审中自己承认撞到了老人。
南京彭宇案案情如下: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先后进入南京市水西门广场公共汽车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83路车到站后,第一个走出车后门。当时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准备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其行至彭宇所乘坐的第一辆83路车后门附近跌倒。彭宇把这位老人扶起并送往医院治疗,还为其垫付了200多元医疗费用。事后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称是彭宇撞到了她。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彭宇承担老人各项损失的40%共4万多元。
鼓楼区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原文摘抄,被告即彭宇)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也就是说,按照法院的观点,人们在看到别人倒地后,按情理不应去扶,更不应送人就医,否则你就有撞到了别人的嫌疑。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就如今年的“山东聊城于欢案”一审判决一样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舆论认为,鼓楼区法院的这一纸判决,把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壮举视为作贼心虚的恶行,是对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公然违背,甚至是对我国几千年传统美德的彻底否定。而该案又恰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发生,因诸多原因,当今社会善良风气有下降之势,现实生活中老人倒地后“无人扶、不敢扶”的报道多有发生。而媒体的每一次报道,都会将之与“彭宇案”联系起来。可以说,鼓楼区法院的这一纸判决,成为了当下中国道德滑坡的历史推手和公众说辞。
而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微发文,透露当事人彭宇自己在二审程序中承认撞到了老人,意图向社会公布该案“真相”,为鼓楼区法院的判决“正名”。可笔者看来,最高法院的此举恐怕意义不大。因为,人们所关注和批判的,事实上并不是该案的真相,而是该案裁判说理部份把扶危济困视为作贼心虚的“神逻辑”!
事实上,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份和暴力治理工具,同时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个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善恶标准和价值导向。司法机关所作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应该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开庭审理后,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归纳案情和焦点,然后由裁判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社会公共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情和焦点进行分析整理和阐述论证,从而得出裁判结论,由此达到明辩是非、定纷止争的目的。因此说,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一个正本清源、宣示价值导向的过程。而“彭宇案”的裁判说辞,系裁判者以小人之心否君子之德,从而得出“别人倒地,扶了就有撞了别人的嫌疑”的论断,宣示的当然是“他人倒地君子不扶”的价值导向。因此,南京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一经发出,即是对社会善良风俗的打击和破坏,注定要成为历史的污点和批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