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奖学金是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普通本科学生的专项奖学金。
二、评定标准
第三条学校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分别是:
(一)特等奖学金:非毕业班获奖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左右。毕业班学生不评定特等奖学金;
(二)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
(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2%;
(四)三等奖学金:非毕业班获奖学生每人每学年300元,不超过非毕业班参评学生总数的24%。毕业班学生不评定三等奖学金。
三、评定条件
第四条参加学校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评定学年体质测试成绩需达到60分及以上(免测学生除外);
(六)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60%之前;
(七)毕业班学生需通过毕业论文(设计)首次答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二)评定学年受到违纪处分;
(三)评定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四)其他应当取消评奖资格的情形。
四、评定办法及有关要求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以测评学年为单位,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毕业班最后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毕业前单独开展)。
第八条 评定奖学金依据的课程学习成绩以教务处认定的首次考核成绩为准,考核成绩若为非百分制则换算成百分制,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2、85、75、65、50分。课程学习成绩折算标准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评定学校奖学金时,按评定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折算成绩之和,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顺序排名情况,依次评比产生学生获奖学金的等级。若学生折算成绩相同且恰好处于不同奖学金等级的分界位置,则以素质综合测评总分高低决定其获奖等级。
第十条 大类分流、转专业的学生在评定学年原所在学院或专业参加奖学金评比。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在完成初评工作后,须将拟获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选结果进行汇总与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实名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五、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毕业班在学生毕业前发放完毕),并分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自觉维护荣誉,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和成长中的积极作用。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学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