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标投标区域壁垒等典型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并发布相关案件。
这批案件来得正是时候——就在此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刚刚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中第二十四条明确划出了三条红线:不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不能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不能以信用评价为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这批案件,恰恰是这三条红线的“反面教材”。
一、六省(区)住建部门被查:评价指标“偏心”,外地企业“吃亏”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收到经营主体举报,反映部分地区信用评价不合理,企业难以通过招标投标公平进入异地工程建设与工程监理市场。经查,吉林、西藏、河南、广西、浙江、宁夏六省(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落实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的统一要求方面存在偏差,不当实施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因素,变相强化本地企业竞争优势。
三大“偏心”操作:
一是评价指标带地域偏好。 广西等地规定加分事项包括通报表扬、荣誉称号、奖项等,但实践中仅认可本地机构颁发的通报表扬,或者申请信用加分的奖项仅限本地注册企业或本地承接项目申报。企业在其他地区的合法经营成果被排除在外,外地企业竞争门槛被抬高。
二是评价标准缺乏合理依据。 吉林等地将省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值纳入信用评价重要内容,并赋予较高分值,实质上形成以本地经营为导向的特定评价体系。
三是信息采集存在机制障碍。 西藏、河南、浙江等地依据仅记录本地项目和业绩的本省监管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外地企业面临更高程序性成本和不确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或运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措施予以提醒敦促,相关被调查单位有序推进问题整改。
二、四川宜宾:新注册企业直接定B级,A级企业优先中标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宜宾市住建局于2023年10月印发《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其后多次修订。根据2025年修订版,将对本地社会事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做出贡献、在本地获得奖项荣誉、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以及在本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因素作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更直接的是:规定在本地无在建项目且属于信用系统新注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B级。而A级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优先考虑。
这意味着什么?外地企业刚进入宜宾市场,还没开始投标,信用等级就先被“砍”了一刀。 本地企业天然享有竞争优势。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向宜宾市政府提出行政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开展存量政策文件专项自查清理。
三、江苏南京:新来企业只给基础分70分,外地企业信息上报“卡脖子”
2025年7月,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下,制定印发信用评价通知,对在南京市域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调查发现三大问题:
一是部分信用评价指标不具有普适性。 例如“获得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仅在个别省份开展过评选,其他省份企业无法获分。
二是市域外信用信息采集不全面。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新来企业仅赋基础分70分。 同时要求市域外企业良好信息上报需附相关信息和链接,但由于各省份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情况不统一,外地企业信息上报渠道受阻。
三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 要求“信用评价结果所占权重为8%、9%、10%”,给予在本地承接项目较多的企业更多竞争优势。
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废止了相关问题政策文件及信用评价结果。
四、新疆乌鲁木齐:外地企业迁入“2年培育期”,评分直接按“次等”算
2022年12月,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外地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施工企业迁入乌鲁木齐市或在乌鲁木齐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享2年培育期规定”,“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中的综合得分按照AA级(次等)企业平均水平计算”。
一家特级、一级资质的外地企业迁入,先被“观察”2年,评分按“次等”算,这哪里是“培育”,分明是“劝退”。
2024年8月,该局又印发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将“受到质量巡查通报表扬”“获得市级标准化考评优秀”“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获得自治区级、市级建筑奖项”等只有承建本地项目的企业才能获得加分的指标纳入评价标准,且制定时均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执法约谈后,该局进行了系统整改。
五、广西钦州:合同总额小于1000万,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A级
2024年2月,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规定“评价年度内,参与施工的合同段数只有1个的,或施工合同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或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同时规定,初次进入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最高也只能评A级。
而AA级、连续3年A级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在政府投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享受增加投标个数、同等条件优先中标、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把本地施工项目合同数量、合同总额作为限制外地企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的条件,等于告诉外地企业:你刚来,合同少,最高只能A;本地企业项目多,年年AA,投标时处处占优。
经广西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该局废止了相关信用评价办法。
这批案件揭示了一个普遍现象:不少地方在信用评价中“做文章”,把信用评价变成了保护本地企业的“隐形盾牌”。
信用评价本应是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的“公平秤”,却被一些地方异化为排斥外地企业的工具——评价指标“偏心”、信息采集“卡脖子”、新来企业“降级”、本地业绩“加分”。正如新京报报道所指出的,这些做法导致信用评价“内外有别”、程序存在壁垒、认定随意泛化,外地企业即便实力过硬,也可能在“起跑线”上就被扣了分。
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恰恰禁止的就是这些行为: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