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行车,却不慎撞上了突然窜出的一头野猪,造成车辆多处受损。近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向《政风热线》讲述了自己遭遇的一次特殊的交通事故。意外发生后,他联系高速管理单位,申请车损赔偿却成了难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车主李先生告诉记者,2025年12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天色已暗,他在开车途经南京绕城高速六合段时,和高速公路上突然窜出的野猪发生了相撞:
“天比较黑,我又在快车道行驶,时速应该在108公里。一只小野猪突然从中间的绿化带窜出来,刹车也刹不住,也就一秒钟都不到就撞上去了,还好只是车损没有人受伤”,李先生说。
图┃李先生车辆前方多处受损
下高速后,李先生来到4S店检修时发现,汽车保险杠、大灯、散热器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损坏,车辆初步定损一万余元。
于是,李先生拨打了江苏高速热线96777反映情况,但高速公路管理方的答复却并未让人满意:“高速管理处给我的回答是,他们只有意外险,就是抛洒物和路面凹凸不平的赔偿。没有野生动物险,所以让我自己负责。”
高速管理单位:相邻道路临时护栏缺口 施工单位已对接赔付近日,记者在李先生车辆与野猪相撞的事故地点附近看到,该路段靠近程桥枢纽。道路两侧均有约80公分高的护栏,中间用绿化带隔开,但绿化带之间留有一定空隙,现场没有看到“小心野生动物出没”等警示牌。
野猪是如何闯入高速公路的?后续问题又将如何解决?
江苏省宁淮高速公路南京管理处道路管理科科长王志潼表示,经过实地排查,相邻道路正在施工扩建,野猪可能通过临时护栏缺口进入高速。目前,相邻道路施工单位已经就赔偿方案和车主达成一致意见。
“这个路段的管辖权还不在我们这里,排查之后正好路过他们那边看到了,有护栏临时缺口情况。”王志潼说,“施工单位比较积极主动去承担责任,也跟车主进行对接了,支付了他的费用,对这个方案比较满意。”
图┃施工单位和车主对车损赔付已达成解决方案
律师分析:管护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类似涉及野生动物的交通事故中,相关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安明认为,车主缴纳高速行车费用后,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管理方有保障车主安全通行的义务,否则不仅可能构成合同违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蔡安明表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是要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的。”
发生类似事故后,车主应当如何维权?
蔡安明建议,可以及时报警并留存相关证据:“在事故现场要及时拍照,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和高速缴费凭证。汽车修理厂的维修合同、缴费凭证和发票,可以固定损害的结果。包括和管理方沟通的一些过程,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首先通过协商,如果说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关于野生动物“上路”,高速管理部门采取了哪些预警防控措施?
江苏省宁淮高速公路南京管理处道路管理科科长王志潼表示,主要通过建设安全通道,并计划增设和维护好隔离设施,减少事故发生:“高速公路在建设期时,已经按照规范配套建设了高速公路的下穿通道和桥梁,为野生动物提供了安全的过路空间,减少了野生动物和车的直接接触。第二点,高速公路安装有护栏和隔离网,管养单位也会对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完好,防止出现意外碰撞事故。”
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的改善,记者查询了解到,野生动物闯入高速公路与车辆相撞的案例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2018年10月,辽宁车主孙某驾车途经沈吉高速时,撞上一只野猪后又撞上指示牌铁架,造成同乘的车主父亲死亡及车辆受损。事后孙某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但类似事故发生在城市普通道路时,相关责任认定可能存在不同。2024年11月,南京市民荞麦开车经玄武大道撞到一头从绿化带突然冲出的野猪,车辆保险杠受损。负责道路绿化养护的路政部门答复,野猪不是他们养的,野猪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归他们管。无奈之下,车主只好接受了单方全责的事故认定书。
针对野生动物闯入高速公路、市政道路、乡村道路等不同场景,如何防止类似事故,妥善处理纠纷?
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邱鹭风建议,不仅需要相关责任单位的管理防护,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高速公路车流量比较大的路段,应该要有一定的巡查,尽量做到安全保障。城市公共道路及时发现野生动物或有人报警,应该要去驱赶、设立警示牌照,同时也加强对车主的教育。一旦造成损害伤害,可以设立一些公共慈善性的救护基金,国家也进行一些补贴补偿。”
来源:江苏政风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