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无醇啤酒,酿造啤酒用冷冻啤酒花,酿造啤酒用啤酒花球果,制带味矿泉水用糖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的开胃酒,矿泉水(饮料),调味的矿泉水”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122894号。 申请人对商标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4873792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1、本案唯一在先权利第1122894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此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和经营理念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沧浪泉”是由汉字“沧-浪-泉”构成的商标,采用黑体书写,线条规范,字形紧聚,横竖笔形粗细视觉相等,起笔收笔均呈方形,视觉效果强烈,突出重点。商标整体视觉感官上简约而不简单,体现了申请人的专业和精益求精的精神面貌,加深了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记忆和认知,使品牌观念深入人心。 引证商标“沧浪纯”是由汉字“沧-浪-纯”构成的商标,整体呈向右的倾斜状,采用宋体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横细竖粗,棱角分明,结构严谨,撇、捺、勾、点等笔画有三角形状尖端,有着极强的笔画规律。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字形书写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呈现的是完全不同的造型,公众完全能够轻易区分,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5、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沧浪泉”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通过前期认真分析复审案件,充分维护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在撰写的法律文书中注重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以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区分,二者共存在市场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文书中的观点,将申请商标顺利通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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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