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信息具备正当来源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例如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或自主研发等。若被告能证明这些来源途径及合法性,其抗辩通常成立。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处理的苏州市YL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工商调查案中,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聚焦YL公司技术来源合法的抗辩点,成功避免案件升级为刑事侦查,最终以不违法结论圆满结案。
(一)案件背景
举报方A公司指控,涉案人于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在A公司任职,离职前担任制造课副主事,职责包括设备组装后的通水、通电调试、启动及预试验。涉案人离职后,将工作中获取的A公司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提供给YL公司非法使用,全面仿制A公司产品并冒用侵权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经鉴定,A公司涉案产品的技术密点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
(二)调查结果
2019年12月16日,苏州市某行政机关接到举报,称YL公司及相关主体涉嫌侵犯商标权及商业秘密。2019年12月26日,该机关对YL公司实施现场检查、人员询问、资料查询及复制等措施。2021年4月27日,该机关完成调查,认定YL公司不构成违法行为,决定结案。
(三)核心启示:涉案人基于工作经验及技能积累的成果具有合法来源
商业秘密指非公知、具商业价值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如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员工在职场中积累的经验、技能及知识,除属单位商业秘密外,构成个人能力组成部分,离职后可自由运用。本案中,涉案人通过长期设备维修保养实践,将相关技术内化为自身经验与技能。涉案产品系其利用工作经验及公知技术自主研发而成,未侵犯A公司权利。YL公司销售的设备基于现有公知技术及客户反馈自主研发,未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
此外,A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设备已流通市场,公众可通过保养、维修等合法途径接触,其技术信息无需破坏性拆解即可通过观察或简单测量获取,不属“非公知”范畴,故不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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