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陈某某(18岁),王某某(15岁),刘某某(15岁)三人均为辍学青少年,长期游荡社会,曾多次以农村住宅为目标实施盗窃,因年龄问题未受实质处罚。
到案后,三人仍态度嚣张,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王某某、刘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陈某某因年满十八周岁被依法刑事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14周岁以上
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拘!
霸凌致伤的,拘!
学校隐瞒欺凌的
校方负责人也要罚!
组织未成年人陪酒的
从重处罚!
来看看“涉未”主要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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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
- 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于14-16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对于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从重处罚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相关淫秽物品或者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从重处罚”。
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未成年人也应为其
严重或重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无侥幸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都要守住行为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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