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是为了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的条例。《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月20日批准,于2026年1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统筹
第三章 学校推进
第四章 家庭守护
第五章 社会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系统推进、科学规范的原则,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共同培育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
学生应当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行为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增强自我调适能力。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消除社会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
第六条 鼓励依法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水平。
第二章 政府统筹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督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范畴。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领域的咨询服务、诊断治疗、危机干预等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作用,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场所,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通过协调组织志愿者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放在教育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衡量学校教育发展水平、办学治校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学生成长各环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工作、网信,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与单位,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学校配备专职和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家庭教育指导,完善线上和线下家庭教育平台,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专门队伍,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增进家庭与学校的有效沟通,为学生心理健康等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医教协同机制,指导学校与医疗机构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组建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分析研究。探索医疗机构延伸服务学生心理健康的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儿童专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的心理专科门诊建设,增加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资源供给,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12356”心理援助热线建设,为学生和家长等提供二十四小时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发现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八条 网信部门应当督促属地网络平台、网络账号及时排查、清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涉及学生心理健康的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章 学校推进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注重德智体美劳“五育融合”,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推动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学校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的有关要求,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建立心理健康类、艺体类、科技类、实践类、志愿服务类等兴趣小组、学生社团,常态化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班主任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班级学生,掌握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学业、心理、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提升专业能力,做好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学科教师应当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班主任。行政辅助、医务、安保等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立足自身职责,共同参与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每个学生配备一名成长导师。成长导师应当关注所联系学生的学业、心理、生活等情况,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和课表。鼓励学校采用情境设计、团体辅导、心理训练、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自我认知、人际交往、情绪调适、生涯规划、社会适应等方面教育,帮助学生增强心理健康素质、学会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
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学生的心理发展需要,安排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推进心理辅导室建设,规范管理运行,常态化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标准化心理辅导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团结向上、平等友爱的校园氛围,鼓励学生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学生发现自己或者同学有情绪长期低落或者言语、行为明显异常等情况的,可以向教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并寻求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测评、走访家庭、谈心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生理健康、性格特点、家庭状况、行为表现等情况,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重点关注有先天性疾病、存在早期心理创伤、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沉迷网络等学生群体,掌握其心理健康状况,及时提供关爱服务。学校应当在开学前后、考试前后等重点时段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指导,帮助学生调适心态。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配合的事项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情况,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学校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醒相关监护人带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学校发现学生言语、情绪或者行为发生明显异常,特别是具有轻生倾向、自残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章 家庭守护
第三十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贯彻科学教育理念,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学习心理健康和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与学校沟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言传身教,积极调适自身情绪与心理状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学生,营造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的家庭环境。禁止对学生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学生作息,保障学生休息、娱乐、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学习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情况,防范学生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配合学校做好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意观察学生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发现学生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应当加强关爱、增进交流、合理引导,主动与学校沟通,必要时可以寻求心理援助热线、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健康专家等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应当及时带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配合专业机构的干预措施,并履行照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存在严重心理问题需要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关心关爱,主动向学校告知学生康复以及生活、学习等情况。具备复学条件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做好沟通衔接。
第五章 社会支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的社会活动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建设,就心理健康重大课题开展协同攻关,提升对学生心理健康的专业支持能力。
第三十八条 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设立学生心理健康关爱基金和关爱项目,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为学生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发现接受咨询的学生需要心理治疗或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十条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共文化机构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心理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支持制作、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网络产品,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来自:百度百科
时间:2026年2月4日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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