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京市教育局发布
致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
致全市校外培训场地出租者的公开信
为家长们提供了权威指南
亲爱的家长朋友:
寒假将至,为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孩子们健康成长,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愉快而有意义的假期,特别提醒如下事项。
希望家长朋友树立科学成才观和教育观,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及全面发展,注重亲子陪伴及有效沟通,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建议家长利用春节这一传统佳节,多陪陪孩子,增强与孩子的交流互动,鼓励孩子积极参加丰富多彩的体育锻炼、社会实践、文化传承等活动。不要盲目攀比、跟风报班培训,切实减轻孩子校外培训负担。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培训,凡是利用寒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参加以托管、游学研学、冬令营以及“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等名义开展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
如确需给孩子选择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请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xwpx.eduyun.cn)查询证照齐全的正规培训机构,仔细查看非学科类机构的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培训教师资质、培训项目与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选择资质齐备、信息完整的机构和培训人员。
务必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版),认真、完整阅读合同条款,逐字逐句审阅确认,特别要仔细确认收退费相关规定,仔细查看合同印章与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是否一致,避免“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风险。
务必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或支付宝内“校外培训家长端”小程序进行购课缴费和续费,保障您的培训资金安全。不要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要超过5000元。不要使用培训贷方式交纳培训费用,切勿以现金、网络转账、私人二维码等方式将培训费用缴入机构非资金监管账户或个人账户。
为了您孩子培训期间的安全与健康,请选择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合规培训机构,特别关注培训机构及所在楼宇的疏散逃生通道是否通畅,视频监控设备是否全覆盖,安保设施是否齐全,机构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是否设置有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不去“无证无照”机构或违规机构参与培训。
让我们一起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教育局
2026年2月3日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2026年寒假将至,南京市教育局向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严格按许可范围开展培训,严禁超范围经营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办学地址。全市所有合规培训机构必须按要求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上架课程,开通支付功能,实现售课、收费、消课、退费、评价等全流程监管。
“双减”政策明确要求,任何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托管、游学研学、冬令营以及“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等名义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规范信息公示。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证照情况、师资信息(含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课程设置、收退费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到“一址一证”。
(二)规范收取培训费用。各培训机构应与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且收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指导家长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 APP进行选课、缴费,所收培训费用全部纳入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并开具合规发票。
(三)严禁违规发布培训广告。任何机构不得在校园周边发放培训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规广告。
(四)严格审核聘用从业人员。从业人员须通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审查,严禁聘用有吸毒、性侵、猥亵、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专业水平。
(五)规范培训课程内容和材料。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培训材料审查备案,确保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各培训机构要使用规范出版物,不得违规使用培训材料。
各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疏散逃生应急预案,配齐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安防器械,疏散逃生通道通畅且不少于2个,外窗、安全出口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寒假前至少全面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按要求开展宣传教育、疏散演练、安全巡查,保障教职员工及培训学生的人身安全。
寒假期间,市级相关部门将继续畅通举报渠道,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我们坚信,在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营造出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环境。
南京市教育局
2026年2月3日
全市校外培训场地出租者:
为规范包括校外培训在内的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以下简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该《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六条提出,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解释》精神,商场场地出租者(含物业管理方、房东)对租赁场地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经营者,具有培训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了校外培训经营者收款“跑路”后找谁担责问题。
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依法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实行“一址一证”。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展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须分别经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审批并颁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审核意见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书后,依法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市教育局特别提醒,各校外培训场地出租方务必要认真核验校外培训经营者的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培训审批许可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要一致。如发现未经批准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经营活动的,请加强监督管理,并及时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线索。
南京市教育局
2026年2月3日
来源:南京教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