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分娩当月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月正常缴费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首次参保缴费到账次日享受待遇);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月数可合并计算),可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计生无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
1.女职工分娩津贴: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视同生产,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2.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3.计生手术津贴: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生育保险按照南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分娩日期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执行标准为331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