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江苏江宁地方法院 源自微博(见图右下角)
清宣统二年(1910)七月,位于南京糟坊巷的金陵厘捐总局归并至新设立的位于中正街的江南财政公所。同年十一月,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江宁看守所于金陵厘捐总局糟坊巷旧址设立,开启南京历史上最早的独立审判机构、独立检察机构。(详见上一篇推文《南京糟坊巷:清末“一院一局二厅一所”》)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同年3月,司法部就组建地方审判、检察机关之事连续作出批复,对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的批复中指出,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既于光复之初由前江苏都督委任组织成立,“应即准予立案,嗣后务率各该员等认真供职”。
1913年,江苏省城第一、第二初级审判厅合并于江宁地方审判厅。
1922年,江宁地方审判厅划出丹徒、吴县2个初级厅。
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定都南京。11月1日,将各级审判厅改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其中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合并为江宁地方法院,管辖南京市及江宁县各行政区,仍由前江宁地方审判厅厅长陈肇燊代行院长职务,后由司法部正式委任陈氏为院长;设在苏州的江苏高等审判厅更名为江苏高等法院。

▲1935年10月首都地方法院成立纪念 源自微博(见图右下角)
1935年10月,经国民政府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江宁地方法院改组为首都地方法院,汪兆彭任院长,孙绍康任首席检察官,院址仍旧,管辖第一审民、刑案件,以江苏省高等法院为上诉机关。行政事务除直属司法行政部外,受江苏省高等法院监督。首都地方法院址仍设在糟坊巷,其中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迁至糟坊巷北侧的泰康里办公。
1936年1月,首都地方法院设公证处,由专任公证人办理公证,这是南京有专业公证的开端。

▲1935年10月首都地方法院成立纪念 源自微博(见图右下角)
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位于糟坊巷的首都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被日寇焚毁(1943年《南京市市街图》显示,此地已为汪伪“第一监狱”),位于泰康里的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房屋被汉奸霸占。
1938年3月28日,日寇扶持的傀儡政权维新政府在南京成立。同年11月,设伪江宁地方法院于瞻园路126号原国民政府“中央宪兵司令部”所在地。
1940年3月30日,汪伪政府在南京成立,同年5月改江宁地方法院为首都地方法院,院址设在瞻园路126号。汪伪首都地方法院,在院长、首席检察官下设民庭、刑庭和检察处等。1943年,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决议扩大检察制度。同年7月,汪伪首都地方法院撤销检察处,设立首都地方检察署,首席检察官改为检察长,法院与检察署分别独立行使职权。1943年1月1日,汪伪首都高等法院在原宁海路26号设立,作为汪伪首都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
1945年8月,抗战胜利。9月,首都地方法院复员,接收伪地方法院及看守所,院址迁至白下路131号(今白下路101号),瞻园路126号复为国民政府“中央宪兵司令部”。首都地方法院业务机构设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设第一、第二两庭,刑事法庭分设第一、第二、第三庭;行政机构设人事、文书、会计、统计等科室。
1946年4月1日,首都高等法院在南京朝天宫设立,为首都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同时负责审理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汉奸”“内乱”等刑事案件。

民国江宁地方法院布局
1932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四年级法律系学生陈保安、王会文在江宁地方法院实习。根据他俩撰写的《江宁地方法院实习总报告》载:

“江宁地方法院共有法庭五处、评议室一处。法庭坐东向西,横列一排,分民、刑法庭各二,调解处一。庭内有长方公案一座,庭台系月牙形,头有木栏一道,高可及腹,长约八尺,宽约一尺二三寸,以便在此写供画押,又可限制当事人在此站立齐正。再前两旁横置油漆长櫈二条,系刑事被告人之坐席。再前民事当事人及旁听人席。法庭之外有候审室一所,民事当事人等预先得有传票者于开庭日皆自来此坐候庭内。旁听席前有律师席,其有聘用律师之民事当事人即可与律师同坐,当事人出入均由庭丁带送刑事,被告系法警带送。民事有再讯者,即当庭谕知某月某日再审,至限自来不须再出传票也。”

“江宁地方法院检察处接连于法院之东,处内屋宇宽畅,设备尚可,惟建筑已旧地,多污秽。前进有临时羁押室及侦查庭五处,中进有楼房一座,楼下左右为检察办公室,内有主任书记官室及记录科。楼上为检察处职员宿舍。后进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及会客厅。右后方看守所在焉。”

“江宁地方法看守所,在检察处之右后方,共有房屋九十三间,内分东、西、南、北四所,北所自去年六月起改为戒烟医院。东所杂居房二十间,民事管收所四间;西所襟居房十九间,独居十二间;南所襟居房二十二间;北所襟居房十四间,独居二间,病室四间,现均改戒烟医院。女所一幢共十间、独居二间、病房三间。计独居房每间一人,襟居房每间五人至七人。中有小运动场一,场之面积宽五丈、长五丈六尺,每日在押各犯轮流运动一次,每运动约四十分钟云。”
“查看守人犯之数目,二十年度之预算每月额定为四百七十名。本年一月末日在押男犯六百四十三名、女犯一百十五口,共计七百六十八名;二月末在押男犯五百六十三名、女犯七十九口,共计六百四十二名;截止生等实习完毕之日(三月十五日)止,实在男女五百八十四名。”
根据陈保安、王会文《江宁地方法院实习总报告》载,1932年初,江宁地方法院职员合计133人:院长1人(周辉);首席检察官1人(楼英);庭长4人(民一庭刘匡、民二庭沈文杰、刑一庭朱宗周、刑二庭王远卫);推事8人(民庭英月潭、许治新、邵元文、谢知劲,刑庭张甫、赵洪昌、徐邦治、冯吉荪);后补推事1人(郑孔锷、曹葆真);学习推事4人(张维束、傅澜、张先仓、程揆道);检察官8人(朱逢恩、吴绍昌、欧阳澍、卢丹墀、张汝澄、周颂、朱锡瑜、郑傅);学习检察官2人(李芬、鞠楝材);书记官长1人(姚荣森);看守所长1人(孔祥霖);主任书记官1人(郑森);书记官19人;补书记官5人;学习书记官5人;后补看守长1人;学习承审员7人;录事31人;主任承发吏1人;承发吏7人;学习承发吏1人;检验吏2人;学习检验吏1人;司法警长1人;庭丁12人;法警20人。

▲1932年11月陈独秀、彭述之在江宁地方法院候审室
陈独秀曾被关押在江宁地法院看守所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捕,这是陈独秀第五次被捕,也是其生平最后一次被捕。10月19日,陈独秀被押解至南京,先关押在羊皮巷国民党军政部军法司看守所。10月26日,陈独秀被移解到位于新廊糟坊巷的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1933年4月14日上午、4月15日上午以及4月20日全天,设在苏州的江苏高等法院借用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三次开庭公开审判陈独秀等10人的案件。出庭审判长为胡善称,推事为张秉慈、林哲民,检察官为朱隽,书记官为沈育仁。被告人的律师有章士钊、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等人,旁听群众有一、二百人。法庭传陈独秀、彭述之等10人到庭审讯,检察官以“危害民国罪”对陈独秀等人提起公诉。陈独秀自撰辩诉状数千言予以辩驳。4月26日下午,江苏高等法院在江宁地方法院对陈独秀等人的案件进行宣判。审判长胡善称宣读判决书,判决书称“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13年,褫夺公权15年”。6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陈独秀被移解到老虎桥32号江苏省第一模范监狱(即老虎桥监狱)。1937年8月21日,陈独秀被提前释放出狱。

▲1930年前后南京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