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工作经历属于劳动合同相关基本信息,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义务。汪某故意隐瞒真实履历、虚构稳定工作经历以获取入职机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一审、二审均驳回汪某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求职应恪守诚信,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虚构、隐瞒履历不仅会导致劳动关系被合法解除,还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