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其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但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足额支付。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我市和谐劳动环境持续优化,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南京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