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
您好!
根据《沈阳市教育局等6部门转发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年春季的困难资助申请认定工作开始了。认定工作原则“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辽宁省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以下资助政策,请您知悉。
一、资助项目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二、资助原则
应助尽助、尊重意愿、阳光透明、保护隐私
三、资助范围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
四、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包括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无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办理程序
非寄宿生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交相关佐证材料一式2份,经学校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资助。
※申请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补充说明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证)认定对象
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疾病、意外伤害、变故等不可测因素导致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家庭子女。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对所填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学校考察学生日常班级表现,并入户家访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调查表》,收集相关佐证资料;
3、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核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会议形式形成认定结论并予以公示,符合资助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