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算法不是纯粹的理性工具,唯技术和唯专家的治理思维只会让其走向技治主义深渊。事实上,算法治理的缘起是政治精英、数字企业和公众参与共同缔造而来,因为每当政府机构开发算法系统时,他们都需要关注多个且有时是相互竞争的利害关系,并确保将这些价值纳入其系统设计之中。[14](72)通过在算法系统中嵌入协商民主的治理“技艺”,有助于减少对价值理性的忽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一,从技术层面合理划分算法决策与人类决策区间。算法治理中的技治主义倾向试图仅靠技术理性和专家知识消除偶然性,将治理问题标准化和技术化,以算法决策取代人类决策。因此,有效发挥治理主体的决策能力和算法技术的效率优势,必须限定算法治理的决策范围。一方面,重构算法治理空间,为社会公众协商议事搭建公平合理、开放包容的网络平台。政府主动参与政务算法系统开发研究,打破算法治理的“信息茧房”和话语筛选机制,加强算法平台监管,保障公民议事权利,营造一个民主和谐的算法治理空间。另一方面,前置程序价值,将情感、伦理和道德提前融入算法编码。在协商民主实践中预置算法治理的权威和公民决策的整体框架,[2](49-67)塑造算法系统的韧性与弹性,使得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程序价值置入算法治理全流程中,为人的自主性发挥创设价值空间。
第二,从制度层面合理划分算法决策与人类决策区间。一是从制度设计上把控算法决策与人类决策的份额权重。对于结构化、要素化和规律化的治理场景,适用算法自动化决策,通过算法技术的神经网络、深度学习和自主决策提升治理效率。对于涉及伦理考量、道德判断和价值认知的治理场景,政府需要吸纳各方意见,聘请行业专家评估,以多元协商达成决策共识。二是从制度救济上激励广大民众踊跃参与治理决策。民众广泛参与能驱使算法治理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拉近技术精英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为治理决策民主化打牢群众基础。当人民权利遭受算法侵犯时,政府构建援助体系让广大民众享有制度和法律的救济,使他们在参与治理算法问题上没有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治理决策算法化与民主化协同共进。
第三,从主体层面合理划分算法决策与人类决策区间。虽然算法具有很高的专业门槛和知识壁垒,但整体性提升社会主体的算法素养,可以更好地驾驭算法治理。算法素养是指社会主体运用算法技术产出治理决策时持有个人的态度、见解、评价、知识及理性的综合能力。具体而言,政府内部需要开展算法知识培训,涵盖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机器学习的基本内容,提升行政人员运用算法工具进行决策的水平,以便建立起拥有各项技能审视算法决策的团队。另外,政府部门联合相关的算法组织和算法专家,向社会公众大量普及算法原理,加深对算法治理逻辑的理解,培养公众对算法决策的批判思维,增强自我数据保护意识。社会主体的算法素养获得全面提升,相应地划分算法决策与人类决策的制度共识就能被普遍接受,从而确保多元协商成果扩散至社会日常领域。
(三)善制共建:以算法问责激发治理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