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15日,在春意盎然的扬子江畔,有幸聆听了李建伟教授的课程《债权人如何从公司法获得救济》。结合近期办理执行案件的实务感悟,收获颇丰,略记如下,以为沉淀。
自2023年《公司法》(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尤其是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从体系化的角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工具箱。当债务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债权人可扩张追偿主体,范围包括新老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等。程序上的救济手段既包括直接追加被执行人,也包括另行提起诉讼。
感悟最深的几点,梳理如下:
- 一人公司追责规则的变更:待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将不能再在起诉主债务时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同理,在执行追加程序中,也将不能再直接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管辖策略的选择:管辖是诉讼的“桥头堡”。追股东的程序主要有三种路径:若适用直接追加(追加程序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均在执行法院);若按出资纠纷另诉(管辖法院为债务人公司住所地);若按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另诉(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债务人公司住所地)。核心原则是尽量避免选择对被告更“友好”的法院,同时优先选择商事审判水平较高的法院。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模式:
-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于应加速到期的股东,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讼,与债务人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但仍需关注三个实务难点:(1)适用“入库规则”;(2)债权人可依据查扣冻顺位优先的执行规则,争取执行顺位优势;(3)目前各地法院(如上海)在立案阶段的操作尺度不一,有待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后统一明确依据。
- 其他股东责任的诉讼构造:除加速到期的现任股东可适用直接诉讼外,其他股东责任均需采取代位诉讼的构造,主要包括:(1)法人人格否认;(2)抽逃出资;(3)违法减资;(4)违法分红;(5)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新老股东责任;(6)出资加速到期的老股东责任。同时,董监高在这些情形下的责任,也遵循同样的代位诉讼构造。
- 股权代持的执行风险: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因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通过执行异议阻却执行的难度极大。
- 夫妻公司不适用一人公司规则: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适用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董监高的直接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确立了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有责任的董监高提起诉讼,该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
- 执行追加程序的规制:随着新公司法施行,实践中出现了对债权人过度保护的现象,导致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存在滥用倾向。对此,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将进行规制,严格限定在法定情形下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 调查的核心:跟着钱走:李教授以“水门事件”的经典逻辑“跟着钱走”为例,生动说明了调查被执行人公司银行流水的重要性。无论是人格否认、抽逃出资还是违法分红案件,核心皆在于穿透资金流向。
- 实干胜于空谈:债权人的保护不止于法条和口号,关键在于行动起来—“干”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