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5〕896号)要求,南京市知产保护中心继续开展专利快速确权服务,请求主体在南京市知产保护中心“复审无效快速审查管理平台提交系统”(https://kssc.cnippc.cn)完成注册后可提交专利复审请求预审案件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预审案件,具体受理条件和材料等请参阅《专利复审请求预审服务指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预审服务指南》。
1.请求主体在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注册,且不存在未处理完毕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
2.复审请求对应的专利申请案件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3.复审请求对应的专利申请案件为已通过专利申请预审打标案件;
4.符合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布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材料
1.《专利复审请求预审服务请求书》(附件1);
2.《专利复审请求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1);
3.完整的复审请求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导出压缩包);
4.《驳回决定》及《驳回决定》针对的专利申请文本;
5.《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合格通知书》;
6.若请求预审服务的专利复审请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则应当提交《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请求主体应当通过“复审无效快速审查管理平台提交系统”(https://kssc.cnippc.cn)提交请求,服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专利复审请求预审服务流程图
1.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和期限、复审请求文本形式及委托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
2.请求预审服务的专利复审请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复审程序的规定;
3.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1.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即“请求主体”)为在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注册的个人或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宣城市内的企事业单位;
2.请求主体为个人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委托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宣城市内的专利代理机构;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请求主体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宣城市;
3.请求预审服务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应为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材料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预审服务请求书》(附件2);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2);
3.完整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导出压缩包);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5.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等相关证明文件;
6.若请求预审服务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则应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
5.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的律师函等相关证明文件;
6.《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若有)。
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无效宣告请求文本形式(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时)及委托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
2.请求预审服务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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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