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案情和问题均为考点内容改编,非真实案情,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网络信息改编):1994年8月12日凌晨,郑某某(时年23岁)与范某某(时年22岁)从安徽马鞍山来到南京,因身上无钱,合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搭乘受害人张某(化名)驾驶的红色小轿车,行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一水泥厂围墙外公路旁,对受害人实施抢劫,后残忍将其杀害,弃车逃离。当日清晨,群众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在现场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但因技术条件有限,未能锁定嫌疑人。
2026年3月,南京警方利用刑事新技术对当年痕迹物证进行比对,发现郑某某信息高度吻合。3月18日、20日分别将郑某某、范某某抓获。二人对32年前抢劫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案发后二人长期隐匿身份,从未主动投案。
问题1:如郑某某、范某某抢劫张某后,又为灭口,将其杀害,应如何定性?
解析:郑某某、范某某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行为人已经完成抢劫,又为灭口或其他原因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问题2:本案发生于1994年,2026年抓获。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如果适用1979年《刑法》,追诉时效规则与1997年《刑法》有何不同?本案应适用哪一法律?本案是否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为什么?
解析:已过追诉时效。(编者按,参考麻继刚案件,可能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依据《刑法》第88条第1款: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1994年案发当日即立案侦查,郑、范二人长期潜逃、隐匿身份,属于“逃避侦查”,因此追诉时效从立案时起即停止计算,无论经过多少年均可追诉。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要求已“采取强制措施”。1997年《刑法》第88条改为: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限制。
本案案发时未查明嫌疑人身份,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若适用1979年刑法,则时效可能已过(需报请最高检核准);若适用1997年刑法,则未过。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两部法律: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更有利于追诉犯罪,但“从轻”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形,故应适用1979年刑法,追诉时效需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
编者按:此处刑法理论届存在观点争议。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是,因侦查技术等原因,当时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因此未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比新旧刑法可见,两法对故意杀人罪追诉期限的规定是相同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新旧刑法的争议差异在于:“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应以采取强制措施为前提,还是立案侦查即可?
观点一:刑法两大机能之一,保护法益角度,应当适用97刑法,案件已经立案侦查,便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可以直接追诉,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虽然时效规定在了刑法,但一般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性内容,,应坚持从新原则,应适用97刑法。
观点二:刑法两大机能之一,保障人权角度,认为本案应适用79刑法,这是因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当年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追诉时效已过,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条文规定有所不同。两种条文的时间效力,应像一般条文一样,“从兼从轻的原则。依据:2000年,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1号)指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一点题外话:无论适不适用新法,追究范某某、郑某某刑事责任的结果一定是肯定的。虽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终究没有缺席,挺赞同南京警方办案态度,34年未放弃侦查,坚持贯彻疑罪从无思想,未盲目在舆论压力下,在不具备技术条件前提下去追求破案,而出现不必要的冤案。另麻某刚案件也是南京警方侦破的,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认定麻继刚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问题3:如范某某、郑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意味着被核准追诉?
解析:不意味着被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根据前述规定,最高检在收到申请核准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日。
综上可知,被刑事拘留不意味着被核准追诉,甚至检察院批准逮捕都不意味着被核准追诉。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既可以采取刑事拘留,也可以报请逮捕,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不能被提起公诉。
问题4: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解析:不构成自首。
自首要求“自动投案”。二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构成自首。
问题5:若其中一人在逃亡期间主动写信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前往公安机关途中又被其他公安机关抓获,是否构成自首?
解析: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若能证明其确有投案意愿和实际行动,可认定为自首。
问题6:如郑某某持枪抢劫,范某某为其望风,但对郑某某持枪抢劫的事实并不知情。本案时效应如何计算?
解析:郑某某构成抢劫罪情节加重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范某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法定最高刑为10年,追诉期限为15年,因此,两人的追诉期限应当分别计算。
问题7:如公安机关通过技术锁定郑某,先抓获郑某,郑某为减轻罪责,交代了与范某某共同抢劫张某的事实,应如何定性?如郑某某揭发了范某某单独实施的抢劫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如何定性?
解析:如公安机关通过技术锁定郑某,先抓获郑某,郑某为减轻罪责,交代了与范某某共同抢劫张某的事实,构成坦白。
郑某某被抓捕并揭发了范某某共同抢劫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这里的“他人犯罪行为”, 是指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本案中,郑某某揭发的范某某共同抢劫的事实,既是共同犯罪的事实,也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郑某某不构成立功,应当认定为坦白。
郑某某揭发了范某某单独实施的抢劫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属于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问题8: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32年前,张某家属第一时间到属地派出所报案,但当地派出所以嫌疑人不明,未予受理,本案是否过追诉时效?
解析:本案未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显然本案,被害人家属在追诉期限内提出过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属于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真题演练】
9.(2014)2000年11月,李某(17周岁)抢劫杀人后逃往外地。2005年7月,李某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10月,李某在嫖娼时得知邓某13周岁,被强迫卖淫,但李某仍与邓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在扒窃时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所犯抢劫罪、诈骗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李某与邓某发生性关系,对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C.如对李某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总和为40年,则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
D.李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对其可适用死刑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