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天倪律所
编辑/天倪互联网中心
视频来源:牛咔视频
右: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李梦涵律师
左: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 叶新律师
附视频文字实录:
【李梦涵律师】叶律师,今天我们要聊的话题,和“做担保”有关。很多人可能都遇到过这种情况:亲朋好友借钱,让你在借条上签个字做保证人。你碍于情面签了,但几年后借款人没还钱,债权人却找上了你,说你是保证人,要你还钱。那保证人的责任到底有没有“保质期”?签了字是不是就要背一辈子?我们先来看段视频了解下。
【叶新律师】是的,这个问题非常实际。很多人签了“保证人”三个字,但根本不知道这个责任有期限。法律上,保证人的责任有两个重要的“保质期”:一个是保证期间,一个是诉讼时效。只要过了这两个期限,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李梦涵律师】 那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叶律师,请您介绍一下基本情况。
【叶新律师】好的。2020年11月,王某向钱某借款253万元,约定2021年2月9日还款。董某作为王某的朋友,在借条“保证人”一栏签了字。但借条上没有写明保证方式,也没有写明保证期间。后来王某没还钱,债权人钱某直到2025年才起诉保证人董某。
【李梦涵律师】 那董某需要还这笔钱吗?
【叶新律师】不需要。我们分两种情况来看。
首先,无论按新法还是旧法,没有写明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都是六个月。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是2021年2月9日,所以保证期间是2021年2月9日到8月9日。
但是,这个案子有一个特殊情况:借条签在2020年11月,还款日是2021年2月,横跨了《民法典》施行日(2021年1月1日),所以保证方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新法和旧法两种可能。不过,不管按哪种,董某都不用承担责任。
【李梦涵律师】 那新法和旧法有什么区别呢?
【叶新律师】区别在于:旧法《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连带保证;而《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认定为一般保证。
如果按《民法典》:董某是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有个特点——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确实没钱的情况下,才能找保证人。而且,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完成这个起诉。本案中,债权人直到2022年3月才起诉借款人,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所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董某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了。
如果按旧法《担保法》:董某是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下,债权人不需要先起诉借款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本人主张过权利就行。本案中,债权人在2021年5月通过微信向董某催过款,所以保证责任没有消灭,但进入了诉讼时效阶段。旧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债权人催款之日(2021年5月)起算。董某虽然在2022年5月到7月还过几笔钱,但这些还款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法律上应当属于“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诉讼时效在2023年5月就已经届满了。债权人2025年才起诉,已经过了时效。
【李梦涵律师】 所以,无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董某都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叶新律师】对。这就是我们说的“保质期”。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就是保证人责任的“到期日”。只要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就“解放”了。
过了保证期,保证人主动还钱,算重新承认保证责任吗?
【李梦涵律师】 叶律师,我想很多观众可能会问:保证期间过了之后,保证人又主动还了钱,难道不算重新承认了保证责任吗?
【叶新律师】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其实很明确: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是否属于继续提供保证,应当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这一事实进行认定,按照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来审理。也就是说,不能光靠保证人还了一两笔钱就认定,必须看双方有没有重新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或者有没有其他能够证明“保证人明确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如果什么都没有,只是单方还了钱,法律上就不能认定为继续提供保证。这也是法律对保证人的一种保护——防止债权人利用保证人的善意或误解,无限延长保证责任。
【李梦涵律师】 叶律师说得对。法律对保证合同的成立有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目的就是为了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避免事后扯皮。所以,如果观众朋友遇到类似情况,保证期间已经过了,债权人来找你,千万不要因为心软或者怕麻烦就随意还款,更不要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口头答应什么。一旦还了钱,虽然法律上不构成新的保证,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那么叶律师,对于我们普通观众,如果朋友请我们做保证,我们该注意什么?
【叶新律师】我给大家三个建议:
第一,明确保证方式。借条上不要只写“保证人”三个字,而要写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什么都没写,根据现行《民法典》,法律会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好处是: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确实没钱的情况下,才能找保证人要钱。这对保证人相对有利。
第二,关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保证责任的“保质期”。如果没有在借条里另外约定,法律规定这个保质期是六个月,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算。举个例子:借款约定2021年2月9日还,那保证期间就到2021年8月9日。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债权人还没有起诉借款人,那保证人的责任就自动消灭了,不需要办任何手续。
第三,不要随意还款。如果保证期间已经过了,保证责任已经消灭,这时候您再主动还款,法律上属于自愿行为,不等于重新承认责任。但实践中容易被债权人误解,从而引发诉讼。所以,从法律上讲,您没有义务再还;当然,如果您出于情谊自愿帮朋友还,那是您的自由,但要留好书面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新的保证。
【李梦涵律师】 非常感谢叶律师的专业解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法律给保证人的两道“安全阀”。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大家能记住:保证有风险,签字需谨慎;责任有期限,过期不担责。 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正在为“担保”发愁,欢迎通过节目官方渠道进一步咨询。
李梦涵律师,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蚂蚁刑辩团队成员。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业务委员会秘书。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致力于深入研究涉税犯罪。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作中一直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认真严谨,参与处理的多起案件,受到当事人充分肯定和信任,承办的梁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获得缓刑。
个人荣誉
2025年,获得所内2024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社会职务
江苏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业务委员会秘书
联系方式:13145161213
“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庄子·齐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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