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主办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4辑正式披露,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因挪用公款罪获刑5年6个月,其违规挪用银行备付金4.8亿余元、14个月内获利1575万元、收益率高达210%的犯罪细节随之公之于众。这场精心策划的“金融魔术”,不仅揭开了金融机构内部利益输送的隐蔽操作,更明确了金融理财管理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边界,为金融行业合规经营敲响警钟。
公开信息显示,束行农生于1963年,1994年进入金融行业,在南京银行任职超20年,历任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副行长等职,2017年5月升任行长。作为我国债券行业第一批交易员,他曾带领南京银行债券业务成为行业亮点;而被称为“债市一姐”的戴娟,作为其培养的得力干将,二人共事十余年,配合默契。然而,这位深耕金融领域多年的老将,却利用职务便利,上演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贪腐闹剧。
案件核心源于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KY01证券”(隶属于“06KY证券”次级C档)。该证券包含30多笔贷款,总计金额约50亿元,面向港口、电力、煤炭等重点领域大型企业发行,信用良好、收益稳定,且在优先档A、B档兑付后,C档收益率会进一步提升。作为该证券承销商之一的J公司,其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莫某、业务部经理刘某看中其中商机,随即联系时任南京银行副行长的束行农及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娟,商议打造专属理财产品对接该证券。
2008年6月,南京银行以上海信托为通道,发行“聚富1号”(又称“JF1号”)理财产品,募集资金4.25亿余元,全部用于投资“KY01证券”。该产品分为两档:稳健级募集3.65亿余元,面向社会公众及银行机构认购,预期年化收益率9%;进取级募集0.6亿元,由束行农、戴娟、莫某、刘某等70余名银行及相关机构内部人员认购,其中束行农个人出资750万元。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束行农等人早在“聚富1号”设立时就埋下伏笔——特意在理财协议中增加提前终止条款,约定“当投资标的信托计划提前实现9%年化收益率时,理财产品可随之提前终止”。这一设计为后续违规操作提供了“合法”外衣,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重新设计理财产品,抬高进取级收益、压缩稳健级收益,截留高额利润。
2008年底,在“聚富1号”收益稳定的情况下,莫某、刘某向束行农提议提前终止该产品,另行设立新的理财产品对接“KY01证券”,并提出用南京银行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备付金属银行保障客户存款安全、应对突发情况的专项资金,严禁违规挪用,但束行农等人罔顾规定,编造国开行股改、经济复苏导致企业违约金上升等虚假理由,谎称“KY01证券”收益急剧下降、风险高企,以此推动提前兑付提议。
尽管该提议遭到南京银行个人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的反对,认为提前兑付可能引发投资者不满且风险不确定,但束行农在行长办公会上无视反对意见,强行推动提议通过。2009年7月,经束行农决定,戴娟等人违规使用南京银行备付金4.8亿余元,按照稳健级年化9%、进取级33.89%的收益率,提前兑付了“聚富1号”。
同年8月,束行农等人通过新华信托设立新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4.9亿余元,对接原“KY01证券”的信托受益权,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备付金。新计划中,进取级规模仍为0.6亿元,但认购人数缩减至21人,核心成员仍为束行农、戴娟等核心涉案人员,进一步压缩利益圈层。2010年10月,“KY01证券”到期兑付,新计划稳健级收益率降至4%,进取级总收益达1.26亿余元,整体收益率高达210%,其中束行农个人获利1575万元,刘某获利1467万余元。相比之下,南京银行在垫付4.8亿余元备付金后,仅获得几百万元收益,大部分利润被束行农等人非法占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束行农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获利源于个人出资750万元的正常投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违法所得。但法院审理认为,束行农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挪用备付金提前兑付理财进而谋取高额收益的目的,客观上其高收益与违规操作紧密相关,与公开市场正常投资性质完全不同,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束行农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束行农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持续数年的金融贪腐案尘埃落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恒表示,该案的典型性在于,束行农等人并未直接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而是通过“提前兑付理财—新设产品获利”的隐蔽方式,试图切断资金与个人的直接关联,甚至通过虚构集体研究流程,伪装成单位合规业务,逃避责任认定。最高法此次披露案情,明确了金融机构理财管理与挪用公款行为的界分,为同类案件审判提供了指导。
截至目前,南京银行未进一步披露该案对其经营的具体影响,但这场由债市老将主导的贪腐案,已成为金融行业合规经营的反面教材,持续为行业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