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核心条款如下:
1. 割地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2. 赔款
赔偿英国2100万银元。
3. 五口通商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 协定关税
英商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必须经过双方协议,中国丧失关税自主权。
5. 废除公行制度
允许英国商人与中国商人自由贸易。
后续还签订了《虎门条约》等附件,英国进一步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