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本文以南京银行原副行长束行农挪用公款获刑案为核心,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司法裁判要点,深度剖析案件暴露的银行合规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漏洞,结合银行业监管要求与行业实践,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为银行业防范高管职务犯罪、强化合规管控、健全风险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于中小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从监管要求、体系实施到同业优秀实践精讲专题研修班
近期,最高法刑二庭主办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披露,时任南京银行副行长束行农,伙同外部人员刘某,共同利用束行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经查,束行农具有使用南京银行资金提前兑付理财产品以获取高额收益的明确目的,主观上直接指向挪用公款;客观上,其通过违规操作突破银行内部管控,擅自调度资金完成相关操作,牟取的高额收益与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紧密关联。
案发后,束行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人均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束行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名认定:束行农、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二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共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束行农主导犯罪全过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提供协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束行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人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进一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处束行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束行农作为南京银行副行长,分管核心业务领域,掌握资金调度、理财产品管理等关键权限,但其权力行使未受到有效制约。内部制衡机制形同虚设,集体决策程序流于形式,束行农可通过编造虚假理由、违规操作,轻易突破内部管控,反映出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高管权力过于集中,监事会、内审部门的监督独立性不足,未能实现对高管履职行为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一是资金管理失控,银行备付金、理财资金等核心资金的用途管控、审批流程不严格,未建立刚性的合规审查机制,束行农可擅自调度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未触发任何合规预警;二是理财产品管理不规范,理财产品提前兑付的条件、流程未明确界定,缺乏有效的审核与复核机制,虚假操作可轻易落地;三是岗位制衡失效,未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资金调度、业务审批、账务处理等关键环节未实现有效隔离,单人或小范围团伙可完成全流程违规操作。
一方面,银行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不到位,合规文化建设流于表面,束行农等人员对挪用公款、职务犯罪等刑事风险缺乏敬畏之心,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牟利意图;另一方面,员工行为管控存在空白,对高管的个人投资、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未开展常态化排查,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失效,束行农个人参与相关理财产品投资并利用职务便利牟利的行为未被及时识别,道德风险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银行未将高管职务犯罪、资金挪用、理财业务违规等风险纳入核心风险清单,风险识别覆盖面不全;风险防控存在“重事后、轻事前”的问题,未建立完善的事前预警、事中阻断机制,对大额资金异动、违规业务操作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跨部门协同防控缺失,合规、风控、内审、业务等部门存在信息壁垒,未能形成风险防控合力,导致风险隐患持续积累直至案发。
健全决策机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大额资金调度、理财产品重大操作、业务模式调整等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行长办公会实质审议,参会人员独立发表意见并留存记录,杜绝决策“走过场”;建立决策反向质询机制,对异常、非常规业务决策,由外部独立董事或专门监督岗提出质疑,未合理解释的不得通过。
明确权力边界:制定高管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明确副行长及以上高管的权限范围,严禁超越权限审批、调度资金、操作业务;落实高管定期轮岗、离任审计制度,对资金、理财等核心岗位高管,每3-5年强制轮岗,离任审计全覆盖并公开结果,防范权力长期集中引发的风险。
强化监督效能:提升监事会、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使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可随时对高管分管业务开展突击审计、专项核查,不受高管干预;建立高管个人事项申报与常态化核查机制,对个人投资、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排查,与业务数据交叉验证,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强化资金全流程管控:建立备付金、理财资金等核心资金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机制,明确资金用途,严禁用于个人营利、违规兑付等非法定用途;设定大额资金分级审批、双人操作制度,50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需经分管高管、合规风控部门、总行负责人三级审批,系统自动锁定,杜绝单人操作;搭建资金交易实时监控系统,对大额、异常、跨用途资金调度自动预警,由风控部门24小时内核查处置。
规范理财业务管理:制定理财产品发行、投资、兑付、提前赎回等标准化流程,明确提前兑付的法定情形、审批权限与操作规范,严禁为个人利益违规提前兑付;建立理财产品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双审核机制,对兑付理由、资金来源、投资者利益影响等进行穿透核查,虚假理由一律驳回;理财产品公告、协议等文件实行双人复核、法律审查、系统留痕,所有操作全程可追溯。
落实岗位制衡要求:全面梳理不相容岗位,实现资金调度与审批、业务操作与复核、理财管理与风控、账务处理与审计等岗位彻底分离,严禁一人兼任多岗;推行最小权限原则,按岗位、职级设定系统操作权限,定期清理冗余权限,杜绝超权限、越权操作。
加强廉洁教育与警示教育:构建常态化廉洁教育体系,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廉洁谈话、警示教育,结合束行农案等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剖析犯罪根源与危害,强化人员风险敬畏之心;将合规教育纳入员工入职、晋升培训,明确员工禁止性行为清单,划定刑事风险红线。
完善员工行为管控:建立员工异常行为监测指标库,覆盖私人账户大额交易、与客户/中介异常资金往来、高消费与收入不符、频繁请假失联等情形;运用大数据、AI技术搭建员工行为监测平台,整合核心系统、反洗钱系统、账户交易等数据,自动识别异常行为并预警,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健全利益冲突管理与举报机制:严格执行高管及员工利益冲突申报与回避制度,高管及员工投资本行理财产品、参与相关业务必须主动申报,存在利益冲突的一律回避;建立举报奖励与保密机制,鼓励员工、客户举报违规违纪行为,对有效举报给予重奖,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形成全员监督的良好氛围。
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合规风控部门、业务部门的风险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风险责任体系;将职务犯罪、资金挪用、合规风险等纳入银行核心风险偏好与限额管理,设定零容忍目标,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与压力测试,及时调整风险防控策略。
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事前,完善制度流程、强化风险监测、开展合规培训与警示教育,提前识别并消除风险隐患;事中,通过系统硬控制、实时监控、双人复核等方式,对违规操作实时阻断,防止风险扩大;事后,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追究分管高管、监督部门的失职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有力震慑。
强化科技赋能与跨部门协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现风险监测智能化、业务操作标准化、流程管控刚性化,减少人为干预空间;建立合规、风控、内审、业务、科技部门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定期召开风险例会,共享风险线索,联合开展风险排查与处置,形成防控合力。
树立“合规是底线、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将合规文化纳入银行战略与企业文化建设,高管带头践行合规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多样化合规宣传活动,通过案例剖析、庭审旁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将合规表现与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对合规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规者一票否决,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的合规氛围。
南京银行原副行长束行农挪用公款案,是银行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背后反映出的公司治理失衡、合规管理薄弱、权力监督缺位、道德风险失控等问题,在银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案警示,银行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以该案为镜鉴,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标本兼治”的原则,从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业务合规、严管员工行为、健全全面风控、培育合规文化五大维度,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立体化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高管职务犯罪与各类合规风险,保障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4.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仝金贝13611182280
加微信探讨交流
领取信贷全流程风控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