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被判刑五年。判决书显示,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找到社会人员徐某索要涉毒线索。2024 年 1 月,徐某通过他人召集 6 名未成年人,随后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诱使 6 名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再联系马某将 6 名未成年人当场查获。普通不法分子作恶,尚且会对老幼、病残、孕妇等弱势群体有所顾忌。反观马某及其同伙,公然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蓄意诱骗吸毒,彻底颠覆大众对人性之恶的认知。这般突破底线的恶劣行径,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与公共秩序。

这让我想到了两句话:"警察为善则善无不至,警察为恶则罪恶滔天",前几年的甘肃,就有警察为了立功,给出租车里面塞毒品,然后抓无辜司机立案。
"警察为善则善无不至,警察为恶则罪恶滔天",这句话深刻揭示了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他们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也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加害者。当警察坚守职责、廉洁奉公时,能为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温暖与安全;而一旦突破底线、滥用职权,造成的伤害将远超普通犯罪。
兰州公安民警章孜蕊的故事就是"善无不至"的生动注脚。面对单亲母亲因购房纠纷陷入绝境,她连续数日奔波协调,最终帮对方拿回全部房款,却婉拒了群众送来的水果,用行动诠释了"为民服务不图回报"的底线。同样,"警企联络官"岳建功每月4次深入企业走访,帮助消除知识产权保护隐患,却始终拒绝企业的宴请和馈赠,构建起"亲清"警企关系。这些细节展现了警察作为社会"清道夫"的价值——他们的存在让法律有温度,让群众有依靠。
然而,现实中也不乏"罪恶滔天"的反面案例。西安西太南路派出所原所长曹建军曾因打击盗抢骗案件屡获赞誉,却在荣誉面前迷失方向,将权力变为谋私工具,最终从"明星所长"沦为阶下囚。如今更令人发指的是,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竟设计诱骗6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将执法异化为"造案游戏"。这种行为不仅摧毁了未成年人的未来,更践踏了公众对执法者的信任。
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河南民警郭方超的案例给出警示。2015年春运期间,他明知上级要求24小时执勤,却服从队长命令提前撤岗,导致无证驾驶的客车漏检,最终造成20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这提醒我们:警察不仅要服从命令,更要对法律负责。正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需承担相应责任。
从南非警察马克·闵尼对抗爱泼斯坦式罪恶的悲壮,到兰州民警章孜蕊守护群众利益的日常,警察的形象从来不是单一的。他们既是父母的子女,也是人民的子女;既可能是冲锋在前的英雄,也可能是堕落的蛀虫。当我们思考"警察是什么"时,更应追问: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何让考核机制回归守护正义的本源?毕竟,当执法者的手既能托起希望,也能制造黑暗时,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英雄,更是制度的约束与人性的坚守。
最后至少有四大疑问亟待解答,期待相关部门及时公开回应,向社会交出一份经得起审视的答卷。
其一,马某的法治底线与道德良知究竟何在?身为人民警察、派出所副所长,本应具备匹配职业与职级的综合素养,知法、畏法、守法是基本准则。可马某的所作所为,完全与法律要求背道而驰,公然违反《人民警察法》多项规定。抛开公职身份不谈,单从做人底线而言,该副所长其行为已然毫无人性,如果用“畜生”来形容,也是对“畜生”这两个字的玷污。
其二,马某作恶的全部帮凶该如何追责?文中 “徐某通过他人召集 6 名未成年人”“徐某等人” 等表述足以说明,该案存在协同作案团伙。参与其中的全部人员名单、具体罪责、处罚结果,理应全面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若无外围人员配合协助,马某诱骗未成年人吸毒、完成任务指标的恶行根本无法落地,所有帮凶绝不能从轻放过。
其三,还有多少硬性执法任务在倒逼执法失范?此前,多地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曾曝出 “处罚指标”“罚款任务” 乱象,引发舆论热议,经专项整治后已明显收敛。但本案暴露出,部分地区仍向基层派出所硬性摊派涉毒查处指标,此类畸形考核机制必须彻底纠偏。执法本应坚持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的原则,绝不能搞任务摊派、指标量化。
第四、6名未成年人还能回到“原先的状态”吗?这一点比副所长以及徐某等人受到处罚更重要,顺便科普一下,这位副所长设计让6名未成年人吸食的依托咪酯,临床是一种非巴比妥类静脉全身麻醉药,具有催眠作用强、麻醉起效快的特点,过量使用的话,能让人产生欣快感,被毒圈称为“上头”,以电子烟为载体吸食。依托咪酯滥用危害很大,成年人过量摄入会导致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不受控制,身体出现抖动,说话没有逻辑性,变得疯癫又恐怖,还容易引起呼吸暂停危及生命,那么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就更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