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某从案外人胡某处获取大量南京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PP账户信息,后将原账户绑定的手机号和微信号换绑,利用提现功能将他人账户内余额提现至自己使用的微信账户,扣除佣金后将剩余钱款转账给胡某。经查,被告人熊某使用熊某、胡某等人微信账户并通过上述方式窃取他人APP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33956.36元。被告人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