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12 日深夜,南京审计大学发布通报,确认该校研三学生顾某某在校内偷拍他人隐私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这一事件因涉事学生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务员拟录用公示而引发全网热议,舆论场中既有对学校果断处理的支持,也有 "处罚过重" 的质疑声音。
从法律视角审视,这一事件不仅关乎个体前途的骤然转折,更折射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隐私权保护以及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深层逻辑。
一、偷拍行为的三重法律责任边界
顾某某在校园超市内偷拍女生裙底的行为,绝非简单的 "品行问题",而是明确触碰了法律红线,将面临民事、行政乃至潜在的刑事三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层面,该行为直接侵犯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隐私权。法律明确界定,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偷拍者当场删除了影像资料,也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侵权行为在拍摄完成的那一刻即已既遂,删除行为仅能作为事后补救措施,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顾某某在校园公共场所实施偷拍行为,被多名目击者当场抓获,且其行为针对的是同学这一特定群体,已经构成"情节较重" 的情形,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刑事责任层面,单纯的偷拍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顾某某将偷拍的影像资料进行传播、贩卖,则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如果经查实其存在多次偷拍、长期偷拍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二、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合法性分析
针对舆论中关于 "学校是否有权开除学生" 的疑问,答案是明确且肯定的。南京审计大学的处分决定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校规依据,同时也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实体合法性方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第七项规定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顾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这两项规定:一方面,其偷拍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且在校园内实施,性质恶劣;另一方面,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隐私权,还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破坏了校园的安全秩序和公序良俗。此外,南京审计大学作为以 "诚信、严谨、法治" 为校训的高校,其《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作为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就可以作为处分的直接依据。学校在通报中明确指出顾某某的行为 "情节严重",这一认定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其行为的性质、场所、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出的判断。
程序合法性方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事前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和期限。从南京审计大学的处理速度和通报内容来看,学校在短短一天内完成了调查核实和决策程序,虽然迅速,但只要严格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其处分决定的程序效力就应当得到尊重。三、对"处罚过重" 争议的法律回应
舆论中有一种声音认为,顾某某只是一时糊涂,开除学籍的处罚过于严厉,"毁了一个年轻人的一生"。这种观点忽视了法律和校规的严肃性,也混淆了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原则的真正内涵。
首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不意味着"以教代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当"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但这并不等于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姑息迁就。对于偷拍这种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破坏校园安全的行为,只有给予严厉的惩戒,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既教育涉事学生本人,也教育其他学生,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的正常秩序。其次,比例原则要求处罚与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顾某某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且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其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对受害者个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更在于其作为一名准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准和法治意识,却在校园内实施如此卑劣的行为,这本身就表明其不具备从事公共服务的基本素质。如果对这种行为从轻处理,不仅对受害者不公平,也会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信号,认为"高学历可以抵消违法行为"。再次,开除学籍并非"一棍子打死"。顾某某虽然失去了在南京审计大学的学籍,但他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继续接受教育,也可以从事其他合法的职业。法律和校规给予的惩戒,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必要惩罚,也是对其人生道路的一次警醒,而非对其未来的彻底否定。四、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法律后果
除了被开除学籍,顾某某还将面临公务员录用资格被取消的后果。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虽然顾某某目前尚未受到刑事处罚,但《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如果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那么他将直接丧失公务员录用资格。即便公安机关最终未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其偷拍行为也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招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考察情况,以 "考察不合格" 为由取消其拟录用资格。
这一后果再次警示我们,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品行和道德水准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公务员录用考察不仅要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更要严格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情况,确保将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五、结语
南京审计大学偷拍学生被开除事件,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历和身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 "挡箭牌";高校作为育人场所,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信仰和践行。只有当每一个人都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我们才能真正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