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王劲松院长:
2026年5月14日收到贵院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本律师认为该决定书不正确,现依法申请复议。请王劲松院长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本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法之诉,应当被依法驳回。
根据决定书,院长驳回的理由是,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文具体如下: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代理人在庭前从未想过要申请审判员郑荣法官回避。本次庭审申请审判员郑荣回避,凭良心讲,是无奈之举,因为郑荣法官的庭审言行令代理人和旁听人员感觉其不可能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向王劲松院长陈述如下,院长可以调查当日的庭审录像,做到不偏信。
1、在开庭之前,法庭没有依法宣布法庭纪律。
2、在开庭后,本代理人申请要求原告方进行诉求陈述。该申请遭到了审判员郑荣的不耐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陈述,是法庭调查的关键和必备环节。只有原告陈述后,被告人或第三人方可进行针对性的答辩。
3、在举证、质证之前,审判员郑荣多次打断本案另外一个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意见,并多次称“我无法与你沟通”。甚至在庭审中公然发出“呵呵”类的嘲笑,且多次称“你们代理律师不专业”、“没见过你们这样的代理人”等情绪化用语。代理人认为,审判员郑荣完全没有任何国家审判员应有的形象和组织纪律,严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并缺乏基本的司法礼仪,给代理人和旁听人员造成严重的不适。对此,我们也将向上级部门继续反映。
4、在举证、质证环节,本代理人发现原告提供的三份合同,第一份和第三份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盖章,对此作为代理人我发表质证观点。但还没发表完,审判员郑荣就开始打断,声称只有一方盖章也可以,而且原告还可以事后追认。首先,审判员郑荣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本案已经到了正式的开庭审理环节,已经无法进行追认,这不但会违反程序规则,也对被告人和第三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其次,作为审判人员应当处于居中地位,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尤其是不能剥夺和打断代理人的质证,质证是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5、基于审判员郑荣的上述恶劣庭审行为,代理人不得不申请其回避。但审判员郑荣表示要驳回且不得复议,还声称让律师多跑几趟。可以看出,审判员郑荣在法律专业上不合格。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应当由院长作出决定。且对于回避申请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复议。其次,审判员郑荣公开表示要让律师多跑几趟,这是典型的利用职权的司法报复。
6、此外,审判员郑荣在法庭当场声称,你们代理人人品有问题、道德有问题,进行人身攻击,并将物品狠狠的仍在书记员桌子上。这种行为严重的违反法庭和公务员组织纪律,违反司法礼仪,造成旁听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产生不良印象。
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我国法律针对申请审判人员的回避,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作出具体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结合上述审判员郑荣的种种行为,可以看出,其对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对代理人的依法权利进行剥夺、对代理人的法律意见进行嘲讽,对原告方进行偏袒倾向等行为,足以反映其存在不正当的行为。
我请问王劲松院长,如果审判员郑荣的这些行为都不算是“不正当行为”,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算得上是不正当行为?请院长进行明示,解答代理人的困惑。
恳请王劲松院长同意代理人对审判员郑荣的回避申请,并将郑荣的不当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今天又收到了南京玄武区法院的开庭通知,审判员依旧是郑荣法官。作为民二庭的负责人,郑荣法官的言行将如何领导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此外,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回避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我们在之前已经提交了复议申请,快递也显示法院签收了,但一直没有收到法院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