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协作,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发布了“长三角区域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南京市1案例入选。
江苏省南京市“鸿盛228”轮违规排放油污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南京海事局完成江苏省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2024年5月28日,南京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鸿盛228”轮下行时排放明显黑烟,经查该轮油类记录簿与污油舱数据异常,存在违规排放油污水嫌疑。经调查后发现,安徽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鸿盛228”轮先后在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启东市、日照市附近海域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船舶油污水入海,污水总量约1立方,证据翔实、充分,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南京海事局对该轮非法排污、法定文书记录不规范以及违规冒黑烟等违法行为给予了总计27000元的行政处罚,考虑到船舶非法排放污水以及冒黑烟行为对海洋环境以及大气环境带来的污染和损害,南京海事局会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磋商修复
由于该轮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江苏启东市,发现地为江苏南京,南京海事局于2024年6月提出了生态损害异地赔偿方案,并围绕如何科学合理确定赔偿修复方案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江宁区滨江管委会等部门展开会商,同时征询了检察机关等部门意见,最终决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经综合认定,并与赔偿义务人充分磋商,赔偿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鸿盛228”轮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000元,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这是江苏省内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

一是突破地域限制,首创异地赔偿模式。该案在违法行为发现地利用当地执法资源实施了行政处罚,并以开展异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省去了违法行为通报、案件资料调阅以及案件再调查等多个环节,大大节省了跨区域执法协调成本,由原有的执法合力向环保合力进行了纵深发展,有效弥补了跨区域执法和赔偿协调的空白,突破了发现地和发生地不一致的限制,建立了异地赔偿和本地修复相结合的新模式,社会影响较好,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
二是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助力长江大保护。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用于生态岛建设的相关规定,本案件赔偿资金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南京首个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国内第一个长江洲滩型国家湿地公园,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能有效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是落实长江大保护重要战略的有效举措。
三是促进多方联动,巩固协同治理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海事部门联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属地区政府以及相关专家,通过多部门会商研讨等形式,共同推进赔偿方案落地,建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了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的作用。同时,本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促进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了航运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起到了办理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为破解移动源污染跨区域治理难题提供了典型示范。
一是针对船舶污染流动性大、发现地与发生地分离的执法难点。本案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构建了“发现地查处、异地赔偿、本地修复”的高效闭环模式,有效填补了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制度空白。
二是践行陆海统筹理念,将赔偿资金精准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此举既契合长江大保护战略,又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维护流域生态平衡,实现了生态效益最大化,彰显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
三是海事、生态环境、检察及属地政府多部门协同发力,巩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及其他公众平台,文中图片、文字、音视频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违规侵权请私信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谢谢!


编辑:查冰凌

空气质量预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