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限以下本院执行案件中涉及腾让房屋、迁出土地等不动产的被执行人、实际使用人(详见附表中的腾让义务人),于2026年6月23日前自觉腾让房屋、迁出土地。
二、被执行人、实际使用人未按本公告履行腾让房屋、迁出土地义务的,本院将对该不动产停止供水、供电,并依法采取强制换锁、强制腾让等强制措施,因此产生的执行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实际使用人拒不履行腾让房屋、迁出土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联系电话:025-8351115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