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社会科学》发表
生态环境法典修复
优先规则构造的专题论文



修复优先原则的
规范构造与适用逻辑——
以《生态环境法典》第1065条为中心
作者:叶榅平,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修复优先”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核心原则。《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总则编确立价值、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规定顺位、生态保护编明确标准的三层规范结构,建构了修复优先原则的法律基础,标志着修复责任摆脱了对民法“恢复原状”的依附,正式成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形态。修复优先原则意味着在责任形式上修复责任优先于损害赔偿,在修复目标上基线水平优先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在修复方式上直接修复优先于替代性修复,三者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从损害填平到生态恢复范式转型的制度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修复优先原则的适用,需要重点完善修复可能性的司法判断规则、明确替代性修复方案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建立基线水平标准优先的适用规则等,并完善先予执行、代履行、成效评估等程序保障机制,实现修复优先从法律原则到具体裁判规则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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