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开车走隧道,结果头顶掉下来金属片,砸中了行驶中的车辆。这离谱的一幕,真实发生在南京长江隧道内。
2026年6月2日上午,南京市民朱女士送完孩子,驾车从江南往江北方向驶入应天大街长江隧道。
车刚进隧道不到一百米,头顶突然"砰"地炸开。"跟惊雷一样,我第一反应还以为是玻璃自爆了",朱女士在采访中说道。
巨大的冲击力,震落了车内顶灯,天窗玻璃也大面积碎裂,车顶被砸出一个洞。幸好,朱女士有着二十年左右的驾龄,硬是压住慌张,慢慢减速靠边停了车。
丈夫下车查看后,在后方路面上捡到了四五块生铁铁片——这些硬物从隧道顶部坠落,砸穿了车顶。
夫妻俩担心铁片扎破后车轮胎引发连环事故,就先把碎片挪到隧道侧边,然后报警了。
事故发生后,隧道管理方调取了监控。
根据视频画面,工作人员发现,砸中车辆的,并非顶部的监控摄像头本身,而是它配套补光灯的一个铝制散热底座。
参与处理的一名杜姓工作人员介绍,这个设备"是曝光摄像头旁边一个补光灯后面的散热底座,铝的,大概呈方形"。
随后,工作人员称,该设备早在2012年用了一年后就停用废弃了。
而更让人费解的还在后面。
据杜姓工作人员表示,隧道公司有月度高空设施巡检计划。在5月28日这天,刚完成上半年的全封闭专项养护,对全部高空悬挂设备做了统一紧固排查。
仅仅时隔4天,废弃底座就脱落了。
至于脱落原因,企业方面坦言,还未查明,"具体是什么原因掉下来的,我们到现在也在翻录像,看看是不是超高车刮到了,还是其他什么情况"。
对于朱女士遇到的情况,相关部门也进行了事故定责。
南京交管部门出具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认定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事件,属于典型的"悬挂物脱落致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发生脱落致害,法律先推定管理人有过错。
举证责任落在管理方头上——隧道公司得自己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否则就要担责。
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负全责,正是因为废弃设备脱落本身就说明管护没到位,也无法举证自己没有过错。
这个法律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倒逼公共设施管理者主动加强日常维护,而不是出了事再被动应对。
事发后,针对同类设施,该企业也做了相应排查。记者了解到,同批次的废弃补光灯底座一共三组,这次掉落一组,剩余两组临时检查暂无松动。
企业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主动对接交管部门,打算把这批停用设备整体拆除。
"目前废弃的就这一排,三组,掉下来一组,还剩两组。掉下来以后我们又排查过了,目前是好的。但既然不用了,我们也在和交管局沟通,看看能不能把它拆掉"。
不过,朱女士对企业的后续处理还是有些不满。在定责之后,涉事单位没有派人上门看望、说明情况,也没就事故原因当面解释。
朱女士称,仅有一名工作人员短暂对接过一次,此后再无下文。且在赔偿方面,保险公司只完成了车辆车损理赔。
在对朱女士夫妇采访的过程中,他们表示,自事故发生以来,二人已连续数日失眠,只能靠安眠药入睡。
如今每次开车进隧道,朱女士都会下意识抬头盯着顶部,全程加速驶出。用她自己的话说,"已经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
朱女士就此事向涉事企业提出了代步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安抚等补偿费用,隧道管理方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1500元了结。
朱女士的诉求,其实于法也有据。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合理的替代交通费、因处理事故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另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要提供凭证支撑数额,比如打车票据、收入证明、就医记录。
不过,"严重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高的认定门槛。因此,此类损失往往通过双方协商一次性了结。既省了维权成本,也免了举证和诉讼的麻烦。
对公共设施的运营管理者来说,赔偿只是承担责任的第一步,从来都不是责任的终点。
把事故原因彻底调查清楚,把所有废弃闲置的高空设备逐一排查拆除,把每一次养护巡检都落到实处,才是对公众安全真正的负责。
信息来源:《惊魂瞬间!南京长江隧道内金属片“从天而降”砸中行驶车辆 !事发4天前才做过高空检查》2026-06-24 15:55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