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依据实务问答
Q1:生产、研发共用机器设备,折旧、电费、设备租赁费能否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原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租赁费、燃料动力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生产线、研发区共用设备,未区分研发用电、生产用电,无设备使用工时台账,将全部电力、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不符合本条政策要求。
Q2:研发车间无对应电力消耗记录,仅账面列支大额设备折旧,是否合规享受加计扣除?
A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政策原文:研发费用直接投入包含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仅实际用于研发试验的能源支出方可纳入加计扣除基数;用于研发与非研发共用设备的燃料动力费,需按合理比例分摊并留存记录,无分摊资料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账面大额列支研发设备折旧,但研发区域无持续电力耗用记录,无能耗分摊底稿,相关支出不满足本条归集条件。
Q3:研发人员同时负责生产线生产,工资薪金能否全额归集研发人工加计扣除?
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原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未区分生产、研发人员工时,生产线人工全额计入研发人工费用,无工时分摊计算底稿,违反本条归集要求。
Q4:未按政策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多申报加计扣除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适用哪条监管规定?
A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口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将生产耗用材料、人工、能耗违规归集至研发费用,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情形,稽查机关依据本条开展税款追缴、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