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司法解释体系演变与《解释(二)》立法导向、主要内容、溯及力及对各方主体的影响
1、旧解释、解释一二的体系衔接
2、《解释二》合同效力认定的调整
3、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秩序
4、否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
5、严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6、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的处理
7、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8、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
9、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则
10、解释(二)的溯及力
11、对各方主体的实务影响与应对策略
(1)对发包人的影响与风险提示
(2)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意义
(3)对律师代理策略影响
(4)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5)对实际施工人的影响与维权路径调整
(二)合同效力制度的贯通解读、《解释二》的重大调整与招标投标红线——《解释一二》对照
1、合同效力制度的贯通解读——《建工解释一》《建工解释二》第1-5条对照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解释一》第6-7条):损失赔偿;出借资质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3、必须招标项目合同效力的“动态判断”规则(第1条)
(1)《解释一》《解释二》第1条的对比、《解释二》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衔接
(2)招投标效力增设:政策调整豁免规则
(3)“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与“起诉时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时间节点判断
(4)动态补正规则的适用边界与不确定性提示:何为“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4、串通投标与先行实质性谈判的否定(第2条)
(1)中标前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2)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合同后又招标的情形
(3)与招投标法第32、43、53、55条的衔接
5、三类“无资质不无效”的适用边界与代理策略: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主讲专家:汪治平,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建工司法解释二》起草人。(三)资质借用(挂靠)行为的系统性规制——最高法“配套案例一”裁判要旨解析
1、出借资质协议的无效与借用费的否定
(1)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一律无效
(2)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3)参照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条件
2、挂靠人直诉发包人设置(知情前置门槛)——发包人不知情;发包人明知或应知的举证要素
3、挂靠对外采购、租赁的表见代理的明确适用
(四)转包、违法分包与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根本变革与代位权诉讼——最高法“配套案例”二解析
1、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方的权利救济路径
(1)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2)不得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回归
2、《解释一》第43条不再适用的实务影响——对实际施工人维权策略的颠覆性影响
3、代位权诉讼的行使条件、诉讼主体列明、举证责任分配
(五)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
1、农民工工资优先直诉
2、农民工的特殊待遇
3、工程款支付闭环监管
主讲专家:关丽,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级法官。(六)工程价款结算规则的重大革新与争议解决——最高法“配套案例”三、四裁判要旨解析
1、固定价材料 / 人工费涨价不予调整及其例外
2、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比例法
3、无效合同“参照合同价款”范围的全新界定
4、情势变更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适用门槛
5、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协议的独立效力认定
(七)审计、财政评审与司法鉴定的边界及交叉问题深度解析
1、审计/财评结论的适用边界
2、“以审计结论为准”:约定审计vs.未约定审计
3、合理期限认定标准、明显不符的举证路径与司法鉴定申请窗口期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与实战运用——解释(二)第17-21条逐条适用
1、判决文书强制明确优先受偿范围(17 条第一款)
2、优先权行使条件与范围:不含违约金、利息;停窝工损失中能甄别为农民工工资部分可纳入
3、协商折价行使优先权四要件(质量合格、可折价、逾期付款经催告、折价价格匹配市场价值)
4、第21条起算日:约定应付款日→结算协议变更后的约定日→合同解除/终止情形下的认定分歧
5、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权裁判标准:五大要素(竣工验收、结算、债权转让效力、转让款支付等)
6、第20条及于工程毁损/灭失/征收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与《民法典》物上代位性衔接
(九)质量责任·保修·合同解除·质保金与程序性规定——最高法配套案例五、六裁判要旨
1、第14条:合同解除/无效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规则与起算点
2、第15条:承包人拒不移交施工场地/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可诉请强制移交——证据保全策略
3、第16条:发包人支出合理修复费用可向承包人主张
4、第22条: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违法线索移送行政、司法机关强制义务
主讲专家:李琪,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