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商标法》修订,是对现行商标法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制度升级,涉及篇章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大量条文的实质性修改,将对商标注册、管理、保护与运用产生深远影响。本次修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当前商标领域三大突出问题——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确权程序过于冗长、侵权赔偿数额偏低,通过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缩短异议期、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提高侵权惩治力度等系统性制度设计,着力构建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
在注册条件方面,新法进一步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不予注册标准,为打击恶意囤积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权利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倍数与法定赔偿上限的提升显著增强了侵权震慑力;在程序优化方面,异议期由3个月缩短至2个月、程序中止制度的完善以及电子申请便利化举措,将大幅提升商标确权效率;在国际规则对接方面,动态标志正式入法、驰名商标保护基础从“注册状态”转向“使用所建立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体现了对我国加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后国际义务的积极回应。
可以预见,新法的实施将深刻重塑企业商标战略布局与合规管理体系。对于广大市场主体而言,准确理解修法精神、及时调整商标注册策略、系统化管理商标使用证据、健全侵权风险防控机制,已成为当前亟待完成的重要课题。本课程立足司法视角,结合典型裁判案例,系统解读本次修订的核心条款、制度亮点与实务要点,助力企业法务、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及律师精准把握新法精髓,有效应对制度变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26年8月1日—2日(7月31日日报到)
讲座地点:南京市
二、参加对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法务总监及合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及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及商标代理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人员;电商平台、直播平台法务人员;高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
三、主讲专家
王太平,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深度参与了《商标法》修法过程。
商建刚,上海政法学院数智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数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原高级法官)。
四、日程安排
(一)新《商标法》修法历程与立法定位
1、本次修订的立法进程回溯和“修订”与历次“修正”的本质区别
2、修法要解决的三大突出问题:恶意抢注与囤积、重注册轻使用、商标代理市场失序
3、生效时间与过渡适用原则——新旧法衔接的实务预判与合规自查窗口期
(二)篇章结构变化与新《商标法》“总则”要点与商标管理体制的重塑
1、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 2、各章内容调整的逻辑
3、立法目的的新表述
4、商标定义的明确化
5、商标使用概念的扩展
6、商标工作战略定位
7、商标使用人的质量责任
8、诚信原则的强化
9、商标国际注册
10、部门职责分工的明确化
11、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可注册要素的扩展与新经济场景的制度回应——动态标志与互联网使用
1、可注册要素的扩展
(1)第14条可注册要素扩展:动态标志入法及“等”字的预留空间
(2)动态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与传统静态商标的审查差异
(3)对《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回应
2、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
(1)AI生成内容中的商标使用问题:水印、标识的法律属性
(2)互联网手段纳入商标使用定义的规范意义
(3)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困境
(四)商标代理行业强监管与新合规要求
1、第65条从业原则升级(诚实信用→诚信原则+勤勉尽责义务)
2、第65条从业人员“签名负责制”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3、第65条备案制度的法律后果——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4、第66条行业自律组织法定职责
5、第67条罚款上限提升与情节加重情形
6、第69条跨境代理监管与新合规边界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与侵权救济
1、侵权查处与损害赔偿
(1)侵权查处力度的加大与涉嫌犯罪的移送、协同办理规定
(2)第77条法定赔偿上限
(3)“恶意”→“故意”的用语统一
(4)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上限五倍
(5)侵权诉讼中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要求
2、恶意诉讼规制与权利保护平衡
(1)第81条恶意诉讼规制:“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2)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同;正当使用范围的扩大
(3)第15条绝对理由扩展:党的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标志的禁用
六)注册端治理:恶意注册的识别标准与防御性注册的边界
1、新法第19条的规范结构:“不以使用为目的”与“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客观化标准
2、2019年旧法第4条“恶意”标准与新法客观标准的对比与适用差异
3、第54条恶意申请行政处罚的三种具体情形及罚款幅度
4、第57条依职权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新机制(“依申请+依职权”双轨制)
5、第78条未使用抗辩时间节点后移(起诉前→侵权行为发生前)对诉讼策略的影响
6、防御性注册与囤积注册的边界划分——分组审议中的判断要素
7、代理机构的合规义务(第65条与第19条的关联适用)
(七)使用端规制:“心机商标”的全链条治理
1、第56条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销"三级递进结构:构成要件、罚款计算基数、撤销程序
2、第70条投诉举报机制的适用
3、旧法第10条第(七)项注册端欺骗性审查与新法第56条使用端规制的衔接
4、“心机商标”的行为认定标准:欺骗性/误导性的主观明知与客观效果判断
5、第15条第(八)项欺骗性标志不得注册和使用的适用扩展
6、第38条听证程序前置——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7、行政执法与商标确权的程序衔接
(八)驰名商标保护升级:跨类反淡化、不正当竞争衔接与出海维权
1、第21条第2款的关键修改:删除“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将“注册人”改为“持有人”
2、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反淡化保护的法理基础与CPTPP规则对接
3、第63条修改:认定→确认(法律性质的澄清)、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可确认性、考量因素扩展
4、出海驰名商标确认机制:境外维权中的证据支持与程序启动条件
5、新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驰名商标保护上的制度衔接
(九)过渡期,企业合规自查与诉讼策略调整建议(详见现场讲解)
五、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线下面授的代表须交纳研修费38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二十学时证书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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