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起草专家莅临南京、沈阳:深解《建工司法解释(二)》实务运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深度解析与实务运用暨配套6案例全景解读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课程背景
当前,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正处于新旧规则交替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正式出台施行,共23条,从合同效力认定、招投标规则收紧、资质挂靠与转分包责任重构、工程价款结算革新、优先受偿权细化,到仲裁管辖效力边界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制度安排。本课程立足23个条文逐条拆解,聚焦律师实操中的难点、盲点与裁判分歧点,通过条文精解+案例复盘+策略演练,帮助学员即学即用,在案件代理中抢占先机。鉴于此,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在(南京市、沈阳市、北京市、兰州市、广州市、贵阳市、)举办《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深度解析与实务运用暨配套6案例全景解读高级研修班。2026年8月1日—2日 南京市(7月31日报到)
李 琪,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级法官。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领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W老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与反馈对接。
杨唐全,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第十、第十六工作组成员,第十九工作组召集人,2019 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8月1日 9月5日
(星期六) 9:00-10:30
(一)建工司法解释体系演变与《解释(二)》立法导向、主要内容、溯及力及对各方主体的影响主讲专家:W老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与反馈对接。
10:30-12:00 14:00-17:30
(二)合同效力制度的贯通解读、《解释二》的重大调整与招标投标红线——《解释一二》对照1、合同效力制度的贯通解读——《建工解释一》《建工解释二》第1-5条对照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解释一》第6-7条):损失赔偿;出借资质方的连带赔偿责任3、必须招标项目合同效力的“动态判断”规则(第1条)5、三类“无资质不无效”的适用边界与代理策略: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三)资质借用(挂靠)行为的系统性规制——最高法“配套案例一”裁判要旨解析2、挂靠人直诉发包人设置(知情前置门槛)——发包人不知情;发包人明知或应知的举证要素(四)转包、违法分包与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根本变革与代位权诉讼——最高法“配套案例”二解析(2)不得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回归2、《解释一》第43条不再适用的实务影响——对实际施工人维权策略的颠覆性影响3、代位权诉讼的行使条件、诉讼主体列明、举证责任分配主讲专家:杨唐全,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第十、第十六工作组成员,第十九工作组召集人,2019 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
(星期日)9:00-12:00 14:00-17:00(六)工程价款结算规则的重大革新与争议解决——最高法“配套案例”三、四裁判要旨解析(七)审计、财政评审与司法鉴定的边界及交叉问题深度解析3、合理期限认定标准、明显不符的举证路径与司法鉴定申请窗口期(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与实战运用——解释(二)第17-21条逐条适用1、判决文书强制明确优先受偿范围(17 条第一款)2、优先权行使条件与范围:不含违约金、利息;停窝工损失中能甄别为农民工工资部分可纳入3、协商折价行使优先权四要件(质量合格、可折价、逾期付款经催告、折价价格匹配市场价值)4、第21条起算日:约定应付款日→结算协议变更后的约定日→合同解除/终止情形下的认定分歧5、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权裁判标准:五大要素(竣工验收、结算、债权转让效力、转让款支付等)6、第20条及于工程毁损/灭失/征收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与《民法典》物上代位性衔接(九)质量责任·保修·合同解除·质保金与程序性规定——最高法配套案例五、六裁判要旨1、第14条:合同解除/无效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规则与起算点2、第15条:承包人拒不移交施工场地/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可诉请强制移交——证据保全策略3、第16条:发包人支出合理修复费用可向承包人主张4、第22条: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违法线索移送行政、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主讲专家:李 琪,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级法官。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领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报名咨询:梁老师 电话/微信:137167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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