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变压器公司与某电器设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化解跨省商标侵权纠纷
民事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反向假冒 “法院+商会”联合化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某变压器公司系某变压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24年9月,该公司发现某电器设备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商品后,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在其所在地区销售获利,遂要求某电器设备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某变压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商会)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知识产权法官全程指导。
一是迅速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员首先与某变压器公司对接,了解到该公司已完成调查取证,侵权事实初步明晰。随后,与某电器设备公司对接,得知该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已委派专人前来处理此事,调解态度较为积极。最终,锁定争议焦点为确定赔偿金额,为后续调解聚焦方向。
二是“法院+商会”联动,夯实专业基础。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从侵权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指出某电器设备公司的行为系反向假冒行为,其擅自更换产品商标标识并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调解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背靠背”调解,逐步凝聚共识。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小组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多轮沟通。对于某变压器公司,调解小组帮助其理性评估诉讼可能结果和维权成本,引导其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对于某电器设备公司,调解小组则耐心阐释法律法规,从其侵权获利情况分析赔偿数额,并阐释主动赔偿对减轻负面影响、修复商誉的积极意义。经反复协调,双方分歧逐步缩小,并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四是延伸调解职能,推动合作共赢。总商会充分发挥贴近企业优势,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积极探寻双方合作可能。基于某电器设备公司的区域销售能力与某变压器公司的市场拓展需求,建议将其发展为代理商,并就代理合作具体事项提出方案。该建议获双方认可,实现从侵权对立到商业合作的转变,纠纷得以实质、高效化解,实现合作共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电器设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一次性向某变压器公司支付赔偿款60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另就某电器设备公司作为某变压器公司代理商的相关合作事宜达成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本案系一起跨省商标侵权纠纷,虽侵权事实清晰、证据链相对完整,但存在地域跨度大、维权成本高的特点。为高效化解纠纷,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主动邀请商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发挥“法院+商会”联动化解纠纷效能。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供精准法律支持,明确认定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赔偿数额并督促款项当场履行,促推案结事了;总商会则立足于行业资源与地缘优势,积极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双方由侵权对抗转向合作共赢,有效延伸解纷效果,达成多重价值目标。本案的成功化解,既彰显了法院在法律适用、争议裁决中的专业效能,也凸显了总商会在商事调解中的独特价值,不仅高效化解纠纷,减轻企业解纷成本,也促推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推荐部门:
睢宁县人民法院化解单位(调解组织):睢宁县人民法院 睢宁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