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车路口右转未让直行车辆,与违法载人且停车越线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暴露大型车辆转弯盲区风险、电动车违规行为及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漏洞。
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10时51分许,谢某某驾驶苏A5A99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沿龙藏大道南向北行驶至绣城公路路口,进入路口停车后起步向东右转弯,与在此处由南向北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悬挂“昆山2359600”号牌电动两轮车(搭载李某1、李某2、刘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李某2、刘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14.5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 1. 事故发生:2025年7月29日10时51分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与绣城公路(S508省道)交叉口,谢某某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路口停车后起步右转弯。
- 2. 车辆碰撞:转弯过程中,该车与由王某某驾驶并搭载3人的电动两轮车(直行方向)发生碰撞并碾压。
- 3. 报警救援:10时52分,驾驶员谢某某电话报警。交警、应急、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解救被困人员并送医。
- 4. 人员伤亡:事故导致电动两轮车乘车人李某2、刘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乘车人李某1受伤。
主要涉事单位信息
| 涉事单位/个人 | 事故中的角色 |
| 谢某某 | 苏A5A99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驾驶人。 |
| 王某某 | |
| 南京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事故直接原因
- 1. 谢某某驾驶的车辆疏忽严重,未让自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2. 王某某驾驶的道路通行信息未在停机处以外,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间接原因
- 1. 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货车驾驶人谢某某“交通违法较多,缺乏对交通安全应有的敬畏之心,在事故前多次查看手机,影响其安全驾驶”。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对事故地道路通行状况了解有限……心存侥幸,在驾驶过程中违反规定载人,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停车、越线等候,骑行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等”。
- 2. 运输企业管理问题:车辆所属的南京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落实有关安全制度不到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问题”。
责任追究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 • 谢某某(货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批准逮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 • 王某某(电动车驾驶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 1. 南京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 2. 王某(南京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 聚焦源头管理,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切实加强源头企业的监管,强化运输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 2. 深化联动共治,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有监管职责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数据互通。对高违法、多事故的车辆与企业加大检查力度,采取约谈、整改、暂停运营等措施督促整改。
- 3. 强化风险研判,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推进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对外地来宁人员的动态出行提示;各有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提升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