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上海和南京相继出台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飞行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并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新规于2026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低空飞行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些政策的核心内容,为安全飞行做好准备。
法规背景与目的
上海和南京的无人机新规均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上海办法第一条强调立法目的是规范民用无人机飞行及相关活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同时维护航空、公共和国家安全。南京办法第一条则明确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推动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两部法规都体现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理念,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为无人机创新应用留出空间,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
从适用范围看,上海办法第二条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管理,但军用、警用无人机及室内飞行除外。南京办法第二条同样覆盖南京市行政区域,定义民用无人机为无驾驶员、自备动力的航空器,按性能分为五类。两部法规都排除了警察、海关等部门的专用无人机,确保管理聚焦于民用领域。这种针对性设计有助于避免监管重叠,提升政策执行效率,为无人机爱好者及企业提供清晰指引。
部门职责分工
上海办法第三条建立了多部门协同机制,交通部门统筹空域需求和飞行服务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经信部门处理信息通信和无线电事务,数据部门运行综合监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生产销售,应急部门纳入突发事件管理。南京办法第四条则强调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政策规划,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管理空域和飞服平台,应急部门建立联动救援机制。这种分工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有效应对无人机飞行带来的复杂挑战。
在平台建设方面,上海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依托“随申办”平台提供飞行服务,并建设综合监管系统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南京办法则通过市飞服平台实现空域查询和计划申报,强调数据共享与应急联动。两地都重视信息化手段,如上海的数据底座归集地理信息,南京的主动防控机制应用电子围栏技术。这些措施提升了监管效率,减少“黑飞”风险,同时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体现了智慧城市治理的创新方向。
实名登记与资质保险
两部法规均要求无人机实名登记。上海办法第七条明确所有无人机所有者、使用者需通过“随申办”等渠道准确登记信息。南京办法第六条则规定在国家UOM平台实名登记,取得标志后方可使用,并鼓励上传至市飞服平台注册。在资质方面,上海办法第八条要求使用除微型无人机外的单位取得运营合格证,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执照,农用作业人员需培训取证。南京办法第八条类似,但强调个人操控人员需执照,微型及农用除外。这些规定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确保用户具备基本安全素养。
保险责任是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上海办法第十条要求经营性飞行及小型以上非经营性飞行投保责任险,鼓励微型轻型投保。南京办法第八条也规定经营性单位投保责任险,鼓励个人用户投保。两部法规都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如上海列举了未投保的处罚情形。同时,南京办法第七条强调无人机需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实时报送数据,运行中不得关闭功能。这些措施强化了主体责任,减少事故隐患,为无人机产业营造可信赖的环境。
空域划分与管理
空域管理是两部法规的重中之重。上海办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将空域分为管制和适飞两类,管制空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区域、军事禁区周边等,适飞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无需申请。南京办法第九条和十条类似,但管制空域范围更广,覆盖机场、涉密单位等,适飞空域高度限制明确:微型≤50米、轻型小型≤120米、农用≤30米。上海还设公众飞行体验区如世博公园,南京则通过市飞服平台提供空域查询服务。这些差异体现了本地化调整,确保空域使用既安全又高效。
飞行计划申报流程也高度一致。上海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除适飞空域和农用作业外,飞行前一日12时前申请,常态飞行需备案,起飞前1小时报告。南京办法第十四条同样需前一日12时前申报计划,接受调配。两部法规都通过线上平台简化流程,如上海“随申办”和南京市飞服平台。但南京办法第十五条额外强调飞行前安全检查,如安装电子围栏,确保无人机状态良好。这些规定平衡了便利性与安全性,避免空域冲突,保障其他航空器正常运行。
飞行活动要求
两部法规对飞行活动有严格规范。上海办法第十八条和十九条要求飞行在批准空域内进行,遵守高度速度限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运行主体需制定应急预案。南京办法第十六条同样强调主体责任,遇紧急情况立即报告。禁止行为方面,上海办法第二十二条列举13项,如干扰民航、偷拍涉密场所、危及他人安全等。南京办法第十七条类似,但新增测绘活动管理,要求单位取得资质,禁止外国无人机参与。这些条款覆盖常见风险点,强化了公共安全防护网。
特殊活动如飞行表演和农用作业有专门规定。上海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达到大型活动标准的表演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南京办法第十八条同样需符合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控制集群飞行。农用无人机方面,上海办法第八条和十七条允许常规作业无需申请空域,但人员需培训。南京办法第二十一条则细化飞行参数,如最大速度≤50km/h、半径≤2000米,确保全程人工介入。两部法规都鼓励社会共治,如上海办法第六条支持专业机构参与宣传教育,南京办法第二十六条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公众守法意识。
法律责任与未来展望
法律责任部分两部法规均严厉。上海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依据国家条例处罚违法行为,如未登记、擅自飞行、导致事故等,监管失职者受处分或追责。南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类似,列举具体处罚如未投保责任险、违规飞行,同样对失职工作人员问责。这些规定通过高额罚款和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法规威慑力。同时,上海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南京办法第三十二条均明确2026年2月1日施行,上海有效期至2028年,为政策评估留出窗口。
展望未来,两部法规标志着无人机管理进入法治化时代。上海和南京都通过平台建设(如综合监管系统)和技术应用(如电子围栏)推动智慧监管。差异如南京更强调主动防控和数据共享,上海侧重多部门协同,但核心目标一致:平衡安全与发展。随着无人机应用拓展,法规需持续完善,如适应新兴场景(物流、巡检)。用户应关注政策更新,通过合法飞行贡献产业繁荣。最终,这些新规将助力中国低空经济安全腾飞,惠及社会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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