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物院事件中的法考问题:犯罪发生于1997年,过了追诉期吗?该怎么定罪?
2月9日,江苏调查组发布了南京博物院受赠文物有关问题的通报,问题调查得比较清楚。之前传出流失的庞家捐赠的5幅画作,其中4幅真的被卖掉了,1幅改了名字还在库房内。卖掉的4幅中,经过多方调查,有3幅已经找到(包含《江南春》图卷),并依法依规和权利人协商后交由南京博物院收藏;还有1幅没找到,接下来还会继续找。4幅画作被违规调拨、出售,除了当时南京博物院的实际负责人徐湖平涉嫌贪污、渎职犯罪外,《江南春》被卖掉的过程还有另外2人明显涉嫌犯罪:文物总店的销售员张某,及其男友王某。张某及其男友的核心犯罪事实是:张某(女)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财产《江南春》图卷的标价从25000元偷改为2500元,规避单位规定让陈某某出面以2250元低价购买,实质是通过篡改价格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有意思的是,该犯罪行为发生于1997年7月,而现行的1997版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79年版刑法。因此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本案应该适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第二,该案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期?01 关于第一个问题,刑法适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按照案发时有效的旧刑法对犯罪人更有利的,就适用案发时有效的旧刑法;如果按照现行有效刑法对犯罪人更有利的,就适用新刑法。总之,一切以有利于犯罪人合法权益为原则。所以,具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要看哪个判得更轻。根据79版刑法以及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具体量刑方面,补充规定明确,“贪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本案中,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25000元的画作改为2500元,通过低价购买造成国有资产实际损失22750元,属于1万-5万的贪污数额区间,构成贪污罪。应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现行刑法第382条、383条关于贪污罪及量刑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3万-20万元),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不满3万元的一般不予立案,但1万以上3万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立案。从这点来看,对于张某来说,适用现行刑法明显更轻。因此对张某及相关犯罪人员的责任追究,应该适用现行刑法。02 关于第二个问题,1997年发生的犯罪,现在是否过了追诉期?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5年以后不再追诉”,张某犯罪行为发生于1997年7月,至今已经28年,早已过了5年追诉期,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已经不能再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方面的通报中说,“张某私自买卖文物……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张某及相关人员正接受监察机关监察调查”。或许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只说严重职务违法,没有说职务犯罪。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党纪政纪严于国法,职务违法不受刑事追诉期限制,不管违法行为过了多长时间,一样可以追究责任。后果包括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收缴违法违纪所得,甚至降级、开除等处分,如果已经退休的,则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降低退休待遇。比较起来,张某只是倒卖了一幅《江南春》,徐湖平的问题当然更大,如果犯罪金额较大,或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则很可能不存在追诉期的问题,判个无期徒刑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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