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南京博物院发布致歉信,承认违规处置庞增和先生捐赠的《江南春》图卷等有关画作,真诚地向庞叔令女士等庞增和先生家人以及关注此事的社会公众致以深深的歉意。
近期,在国家文物局工作组指导下,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对南京博物院(以下简称南博)相关受赠文物管理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调查组共赴12省(直辖市)调查取证,全面追溯南博收藏的庞增和所捐赠《江南春》图卷等5幅画作去向,彻查画作调拨、流转过程中的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对于调查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其一、《江南春》图卷等5幅画作流转情况,其中《江南春》90年代被违规调拨售卖,工作人员张某偷改价格(25000元改2500元),找人代买后专卖,辗转多人、多次质押,2025年12月28日存入南博书画专库;《仿北苑山水轴》1999年被总店售出,经字画转卖后,于2025年12月30日存入南博书画专库;《双马图轴》2000年被总店售出,经多次转卖和拍卖流拍后,于2025年12月31日存入南博书画专库;《设色山水轴》后更名为《清汤贞愍山水图轴》,经盘库清点,于2025年12月27日在南博库房被找到,并未流出;《松风萧寺图轴》1995年被总店售出,调查组正循线追查中。其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责任人:南博原常委副院长徐湖平,违规签批调拨文物、同意出售文物,对内部管理混乱失管失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正接受审查调查;南博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买卖文物,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正接受监察调查;处理范围: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29名人员中,除5人已故外,其余24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南博相关问题进行行政立案。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8条进一步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文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移交手续,博物馆应当出具合法接收凭证,并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文物捐赠的核心法律逻辑在于当捐赠完成并依法办理交接手续后,文物的所有权正式转移至国家,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捐赠行为即已成立,文物属国家所有,不可撤销,不因后续鉴定结论变化而改变,即便部分画作曾被专家认为艺术价值有限或归属存疑,也仅属学术判断范畴,不具备否定捐赠行为法律效力的依据。捐赠人完成了实物交付,博物院实际接受,则由博物馆代表国家履行保管职责,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捐赠人不再拥有文物的所有权,但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法典》,捐赠人仍依法享有知情权、名誉权、监督权、妥善处置权等合法权益,如要求在文物展示时进行署名、向博物馆了解文物的保存状况、对博物馆的失职失责行为提出质疑和维权等权利。(“知情权”是指捐赠人有权了解文物的保存状态、使用情况,南博在长达十年间并未主动告知庞家后人画作被调拨、出售,已侵犯了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指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8条、第21条以及《民法典》第990条明确了捐赠人维权权利,针对博物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妥善保管捐赠物等行为,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文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博物馆的严重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等,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主动反馈文物状态,包括入库时间、保管条件、展出安排等信息;“妥善处置权”是指捐赠人有权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文物的用途,如是否用于巡展、学术出版等,受赠单位(如博物院)必须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文物进行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不得擅自违背约定处置文物。)
在此次南博文物事件中,庞增和先生于1959年将《江南春》图卷等137件画作捐赠给南博,南博依法接受,因此这137件画作的法律属性是国家所有,南博作为受赠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行使。
博物院作为捐赠文物的受赠单位,其接收流程和管理义务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其一接收与鉴定需按照严谨的法律程序:先权威鉴定,必须由博物院的学术委员会或外聘的权威专家进行真伪和价值鉴定,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规定,博物院有义务为每件入藏文物建立详细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档案。其二日常管理需账目清晰、保障知情权: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藏品账目清晰、保管妥善;博物院有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文物进行展示和利用;捐赠人有权查询自己捐赠品的保存和使用状况,博物院必须如实答复。其三处置文物,需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若文物需要被处置(如鉴定为伪作、退出馆藏等),博物院必须遵循更严格的程序,对于鉴定为“伪作”的文物,同样需要由权威专家复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根据《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即使被鉴定为“伪作”或“无文物价值”,博物院也不能随意出售,博物院在处置捐赠文物前,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如果捐赠时有协议,应按协议执行;处置方案需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博物院擅自出售或赠与。
南博作为接收文物的单位,代为保管受赠文物,其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管理失职导致文物损毁、流失,相关责任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三)《江南春》等画作私自倒卖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标的物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动产,如毒品、枪支、文物等,因其交易本身违法,第三人无论是否善意,均不能取得所有权,此类物品不受市场交易规则保护。
文物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为“受让人受让文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文物账目、档案或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中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文物账目、档案或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文物行政机关、海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文物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文物账目、档案或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文物赃物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文物赃物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六)受让人受让文物赃物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
根据通报指出,已经通过“依法依规协商”将《江南春》图卷等3幅画作交由南博收藏,尽管画作在市场上几经转手,但因来源(南博违规调拨)存在重大瑕疵,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作为文物的原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
文物捐赠是一种重要的文物保护方式,每一件捐赠文物的背后,都包含着捐赠人的信任,怀揣着对国家文明的信仰!
要求:
能独立执业,严守法律法规,秉持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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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陈松涛 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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