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葫芦僧判葫芦案,今有离奇法官判离奇案,
建邺法院的“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是一个谎言,员工工资被划走。
员工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法官承认破产时间太长却拒绝赔偿。
今天我们接着继续来分析建邺法院的回复决定书
根据这份决定书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建邺法院的法官,既然你们决定书第6页第2行说“在(2024)苏0105执10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是移送破产审查决定,而不是宣告破产,”根据你建邺法院自己这个叙述,也就是说在2024年6月27号作出这份违法裁定之前,已经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了!那根据建邺法院自己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都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那我想请问一下建邺法院的法官,你们有没有书面通知秦淮区人民法院,如果书面通知了,那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应该中止对护理院的执行程序,那秦淮区人民法院又怎么会在你们书面通知后的四个月,10月18号划扣护理院账上的钱款呢?如果这样,只有一种可能,秦淮法院是违法执行了!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建邺法院没有书面通知秦淮法院,那建邺法院为什么没有书面通知秦淮法院呢?不会告诉大家,秦淮法院不在你们建邺法院已知执行法院之内吧?但是建邺法院给申请人的回复决定书上,第二页第六行清楚写着,2023年12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22)苏0111执683号执行案指定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2024年2月22号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4)苏0104执1348号,2024年8月1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从4983账户扣划了660963.02元。这就表明建邺法院是知道秦淮法院正在执行护理院的案子,但在已知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却没有书面通知,是不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8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这一强制法规?
就建邺法院这条回复可以肯定,建邺和秦淮两家法院在这点上至少有一家法院在秦淮法院执行划扣这笔钱款过程中违法了。
另外建邺法院你们给的回复决定书第2页第9行的这句“2024年8月1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从4983账户扣划了660963.02元”。这一句一共30个字不到的语句,除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是对的,其他时间,划扣的钱款没有一个是对的,从银行调取的划扣凭证上清楚显示“2024年10月18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从4983账户扣划了856074.11元,用途备注:(2024)苏0104执1384号”。一个盖着法院鲜红公章的法院的国家赔偿驳回决定书,这么重要的法律文书,连时间,金额都能写错,是不是故意为了隐瞒真实划扣时间,以制造在终结前资金就划走的假象。如果是疏忽写错,怎么让公众相信你们法院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有的严谨性呢?
建邺法院一直以护理院涉及刑案来拖延破产,从后来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护理院没有刑案。先不说护理院没有刑案,那我们假设建邺法院说的护理院涉及刑案这个理由成立,建邺法院也完全可以“民刑并行”的原则来保障40多位员工赖以生存的工资。
2023年4月浦口法院指派会计事务所来护理院审计,护理院账目审计至2022年12月,账上资金都是护理院合法经营所得,其实从时间上也可以证明护理院账上的资产不涉及刑案资金,如果涉及刑案,2020年法人被涉刑取保候审时就应该被公安查封了。这也就可以否定了公司有涉刑财产与公司破产财产的高度混同的可能,也证明了员工工资是基于合法劳动合同产生的,与公司法人是否犯罪,公司是否涉及刑案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那建邺法院完全可以采取民刑同行,甚至先民后刑,来充分保护员工工资的优先分配权!建邺法院的法官,你们早就都知道这个钱是员工赖以生存的工资。应该想尽办法去为底层的工人争取应得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故意刁难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其实先民后刑也早有判例,苏州中院就已经有过类似的判例,当时案件涉案公司的负责人伪造公章牵涉到刑事犯罪,因此主张因涉及刑案,民事案件应终止审理,也就是先刑后民,但苏州中院就没有支持,认为民事纠纷无需等到刑事结案,公司应该对外负担民事责任!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若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继续审理。”这明明有法律条款可以保障,建邺法院法官偏偏还是要以刑案来拖延破产。那建邺法院的法官,你们是觉得这账上的钱有涉及刑案资金混同,需要等刑案侦查结束才能分清楚吗?如果真是这样秦淮法院也应该停止,那也是民事案件啊,不也要等刑事案件结束吗?那你们法院的原则就可以这么随意,这么矛盾吗?所以建邺法院法院其实只是想以护理院涉及刑事案件为幌子,拖延护理院的破产然后为普通债权人划扣资金争取了时间,却剥夺了护理院40多位员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
一边是普通投资款,一边是员工的工资,作为法官应该很清楚哪边是弱势群体,也清楚哪边的债权有优先权吧?我记得在维权过程中,省高院有位朱法官就说,如果可以,我们肯定先保障员工的工资,我们也是打工的,我们每个人家里都有打工的亲戚。话说的多么动听?可是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实员工也不需要法院偏向弱势群体的员工,只要公平公正按照现有的法律程序走,员工就能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了。可是建邺法院却偏偏要反其道而行之。
建邺法院法官同志,不管你用如何复杂的法理去绕,但至少要符合常理和常识,我也终于明白了为什么陪审团的人员不能是法官,律师等人员参加,就是案例也要符合普通人的常理和常识,如果一个案子十个人看了十个人都觉不符合常识,都觉得有问题,但你们还在一个劲的说“我们判的没问题”,那只能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不要忘了,建邺法院的法官,你们剥夺的这可是四十多位员工赖以生存的工资!
由于文章还很长,可能还要一篇文章才能写完,后面会接着分析建邺法院的这份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