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的通告》(通告〔2019〕2号)有关要求,现对申报登记在我市使用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机械(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相关申报登记信息。
附件:非道路移动机械注销申报登记信息清单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