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情况说明(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点击可以看官方号“弱有所思”发布的期末考试情况说明,与本文可以配合阅读学习)
意思表示解释往往区别是否有相对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没有相对人,基本不考虑相对人信赖及由此代表的交往安全问题,解释时更有理由偏重探寻表意人真意;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需要更侧重确定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德国学理常把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解释称为自然解释,有相对人的则称规范解释。这也是《民法典》第142条的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解释,旨在“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有相对人的,则在“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不同措辞的背后,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解释立场。不过,这两种立场的差别,不宜过分夸大,自然解释和规范解释的不同称谓,也有点误导。无相对人的“确定行为人真实意思”,固然需要依托意思表示本身,脱离外部表示、只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不能产生法律效果,而有相对人的“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所确定的,也是结合了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的“意思表示”含义,而非单纯的“外部表示”含义。
从酒窖遗赠案中可以看到这一点。
如果要从酒窖遗赠案中提炼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一般性解释规则,可以是:
第一,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时,该真实意思应依附于意思表示本身,即表示上的真意,而不是未表示于外的单纯内心意志。
第二,确定表示上的真意时,可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所涉各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含义理解一致,则以该一致理解为准。
情形二:如果理解出现分歧,可再分三个步骤:(1)求证于表意人;(2)若无法求证,理性第三人视角下数种可能的解释中,采最接近表意人真意的优势解释;(3)若无优势解释,则考量所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格局,以最具衡平效果的解释为表意人真意。
之所以第(3)步的解释结果也可以认定为表意人真意,是基于理性人的假定;而在各方无理解分歧或可以确定表意人表示上的真意时,之所以无须特别对利害关系人作利益衡平考量,是因为自由不意味着非正义。这也表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并不是单纯探寻表意人内心真意的“自然解释”,而是在规范效果的意义上寻求表示上的真意,同样是“规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