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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南京某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某发动机装配厂房工程由被告北京某建施工。
2、2012年10月,被告北京某建与欧宁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北京某建将装配厂房工程中的机械挖土石方人工配合、回填土、钢筋制作、安装等交由欧宁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暂定708万元,乙方现场代表为田某。
3、2013年4月,北京某建与欧宁公司达成《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协议》,该协议反映因欧宁公司不具备电气工程施工资质,故不能继续施工,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价款为763万元,北京某建已付清此款。
4、原告潘某提供加盖有北京某建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模板支撑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以及自行编制的结算清单、工地照片等证据,主张其与北京某建代表田某就模板工程存在口头协议,其系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其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
5、被告北京某建对此不予认可,称田某系欧宁公司员工,其不曾授权田某与潘某签订分包合同,且工地现场照片明确反映其项目经理为李晋而不是田某。
南京法院观点:
原告潘某提出被告北京某建将涉案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发包给其施工,仅提供工地照片以及盖有北京某建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模板支撑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等证据,以上证据不能认定潘某与北京某建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而潘某主张其与北京某建的代理人田某对工程分包达成了口头协议,但田某是欧宁公司现场代表,故潘某仅凭田某在现场对其进行管理的情况主张田某为北京某建代理人,该判断证据不足。
潘某以其与北京某建存在工程分包关系为由向北京某建主张工程款及交通费,证据不足,故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鉴于建筑市场上,不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工程款主张无门的情况很多,本律师有必要作简单总结。
1、工程分包后,无论是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还是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施工人都要和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合同上要加盖该公司公章。这样的话,对于事后工程款主张就有了一个有力保证。
2、施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于重要的结算协议或者是工程量确认等重要的施工资料、结算凭证等,一定要经过工程项目部的认可(比如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或者项目经理签字,必要时要让公司盖公章,这样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凭着这些证据,也可以和分包人或转包人成立事实合同关系,从而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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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某工程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调解成功,支持金额2000余万元。
2、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一审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诉争金额1000余万元。
3、陈某诉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4、南通某公司诉南通某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获得胜诉。
5、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6、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追讨工程款,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