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的苏州,持续40℃的高温炙烤着这座千年古城。
正是在这样一个酷暑难耐的傍晚,我接到了一通紧急来电——某区检察院通知受理了我代理的张某危险驾驶案。
8月15日23时许,苏州工业园区某商厦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在将车辆从B2层驶向地面时,与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警车发生剐蹭。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的处境极为特殊:其一、作为公职人员,一旦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开除公职,职业生涯戛然而止;其二、作为苏州市“人才引进计划”对象,其入职后成果、贡献颇丰,目前正处于参与项目关键时期;其三、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已超出“情节显著轻微”的常规参考值,且存在剐蹭警车客观情节,辩护难度不言而喻。
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张某,来到现场勘察,详细还原案件细节,并初步形成辩护核心: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否定醉驾事实,而在于通过精准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论证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醉驾案件意见》),在停车场等场所因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成为本案辩护的重点法律依据。为此,我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商场停车场的完整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张某的驾驶轨迹全程处于商场地下停车场内部及通往地面的专用通道,行驶距离不足30米,全程车速未超过5km/h。被剐蹭的警车未按规定停放在专用泊位,而是临时停靠在通道边缘,才导致轻微剐蹭——车辆仅漆面轻微受损,无人员伤亡,也未影响停车场正常通行。
我们调取了商场6个角度的监控视频,发现三个关键细节:
事故发生在坡度达15°的出口弯道处,警车当时处于视觉盲区;
更为关键的是,录像清晰记录了张某发现剐蹭后,立即停车与民警沟通,无逃逸、抗拒检查等行为,且全程配合执法。这一情节,既印证了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也排除了《醉驾案件意见》规定的从重情形。
(二)实地勘察停车场:界定“非道路”的法律属性
为论证本案驾驶场所的特殊性,我们专程前往案发商场停车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调取了停车场管理规定。此时的地下停车场,闷热难耐。从车辆驶离车位到事故点,我们汗流浃背,步行丈量了数遍,并绘制了示意图。经勘察核实,该停车场为商场专用停车场,仅对前来消费的顾客及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入口设有门禁栏杆系统,禁止社会无关车辆随意通行,不具备公共道路的属性。结合《醉驾案件意见》对“道路”的认定标准,本案案发场所应认定为“非道路”。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在非道路场所驾驶,其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在城市主干道醉驾,这也是区分本案与普通醉驾案件的核心事实依据。
(三)事故定性辨析:厘清“轻微剐蹭”与“交通事故”的界限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事件定性为“交通事故,但这一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本案既发生在非道路场所,甚至未造成财产损失,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我们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本案中的剐蹭行为属于停车场内的民事侵权纠纷,而非刑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这一区分并非文字游戏,而是基于法律逻辑的精准界定,若认定为“交通事故”,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认定为普通民事剐蹭,则更能凸显行为的轻微性。最终,这起“事故”未被认定。
(一)法律层面:紧扣《醉驾案件意见》的从宽条款
在法律适用上,重点围绕《醉驾案件意见》第十二条展开辩护:
其一,张某的驾驶行为发生在非道路属性的商场停车场,且系短距离驶出停放,符合“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的情形;
其二,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虽超出150mg/100ml的参考值,但未达到从重标准,且结合其驾驶环境、车速、危害后果等因素,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其三,张某具有人才属性,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警车不必要维修,可不按照事故来进行认定,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同时,我援引同类案例检索报告,其中,陈某某醉驾案复议决定作为参考案例:该案中当事人血检酒精含量160mg/100ml,因情节显著轻微被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仅作行政处罚。本案与该案例在核心情节上具有同质性,且张某的社会危害性更低,理应适用相同的司法标准。
(二)政策层面:凸显“人才引进”的特殊价值与司法导向
作为苏州市引进的技术型人才,张某的专业能力已在入职后的多个项目中得到验证。辩护意见中专门附上了张某的人才引进审批文件、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项目贡献证明以及获奖受到苏州市主要领导慰问的新闻报道,强调:苏州作为全国经济强市、经济发达地区,人才引进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其法治理念也应敢于担当,体现宽容,走在前列。
张某作为公职身份的引进人才,其职业特殊性决定了一旦被定罪,不仅个人职业生涯终结,也将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地方政府为引进人才所投入的培养成本、项目资源都将付诸东流。这种“惩罚大于教育”的处理结果,显然不符合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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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层面:强化“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始终引导张某保持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不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还主动撰写悔过书,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并提交了参加交通安全警示公益教育的记录。同时,张某自愿接受暂扣驾驶证、缴纳罚款等行政处罚,体现了其回归守法轨道的决心。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记录,进一步印证了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具备教育挽救的条件。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先后三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与法律分析报告。沟通中,重点回应了检察官关注的三个核心问题:
一是关于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 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醉驾案件意见》并未将160mg/100ml设定为绝对界限,而是强调“综合判断”。本案中,非道路环境、短距离驾驶、无严重后果、认罪悔罪等情节叠加,足以抵消酒精含量略高的不利因素。
二是关于剐蹭警车是否影响不起诉决定。警车作为执法车辆,其停放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本案中警车的违规停放是导致剐蹭的次要原因,且未造成警车实质损害,未产生维修费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构成事故,不应作为否定不起诉的决定性因素。
三是关于公职人员身份是否应从严处理。辩护意见强调,公职人员身份并非“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相反,其职业特殊性决定了定罪后的社会代价更大。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应兼顾惩戒与教育的平衡,避免因一次偶然的错误摧毁一个人才的职业生涯。
11月下旬,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且系引进人才,从服务保障地方发展、教育挽救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一)精准把握事实细节是辩护成功的基础
醉驾案件的辩护并非“否定事实”,而是“还原事实”。本案中,若未通过监控录像与现场勘查厘清驾驶距离、场所属性、事故成因等关键细节,仅以酒精含量150mg/100ml 和剐蹭情节为依据,很难达到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二)法律适用的精准解读是辩护成功的关键
《醉驾案件意见》的出台,为区分醉驾案件的轻重情节提供了明确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仍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裁量。本案的辩护核心,就是准确把握“非道路场所”“短距离驾驶”“情节显著轻微”等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匹配。同时,充分运用地方司法案例与政策文件,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
(三)司法温度与政策导向的融合是价值追求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张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受到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充分考量了人才引进的特殊价值与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避免了“一罚了之”的机械司法。这恰恰印证了“司法不仅是惩罚的工具,更是社会治理的手段”这一理念: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既能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时,苏州正迎来第一场冬雨。希望本案的辩护经验,能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也愿所有驾驶人员引以为戒——敬畏法律、安全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在血液酒精含量确凿的情况下,我们通过0.2平方米的刮擦面积、15°的坡度数据等微观证据,实现了事实认定的翻转。这印证了德肖维茨那句“细节是正义的密码”。
在张某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那天,他发来消息:“陈律师,感谢您不辞辛苦,专业、真诚的一路帮助,让我重回正常生活。”回顾这个历时92天的案件,这让我想起哈佛法学院门楣上的铭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当法治文明进步到能够兼顾秩序维护与价值创造时,或许正是法律人最欣慰的时刻。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解放军退役中校。南广集团“南京律师团”十佳出镜律师、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主持人、律师行业“党员示范岗”、仲裁委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团成员、南京海事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市律协教培委副主任、“法天使”合同讲师。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客座法律专家,省妇联“双护课堂”讲师,南京市“戒毒·后续照管”工作宣讲团成员,建邺区新联会会员。
曾参与军事法院、检察院业务工作,某部互联网境外失泄密案件侦办,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三等功等表彰。担任多家互联网公司法律顾问,参与某互联网公司SAAS系统开发和维护使用。先后在《中国国防报》《兵工科技》等刊物发表各类文章一千余篇,参与编纂论文集、专业书籍等3本。承办上海W某批捕后无罪及国家赔偿、扬州M某涉疫获得罪轻、G某行政拘留撤销及国家赔偿、G某无罪以及某跨国电诈集团、C某涉恶团伙、L某故意杀人恶性案件等300多起类诉讼案件,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涉刑事、税务、计算机等领域案件的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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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02年设立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目前共有北京总所和上海、天津、重庆等二十余家分所,并在洛杉矶设立办公室,系一家专业齐全、服务优质、口碑良好的综合性大型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东卫所作为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广泛影响的律所,先后承办了周永康案、卢恩光案、陈雪枫案、孙兆学案、任志强案、张中生案、祝作利案、黄光裕案、丁羽心案、央视大火案等多起国内刑事大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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