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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雁某公司(乙方)与慧某公司(甲方)订立《电力分包合同》,约定慧某公司将某电力通道工程交给雁某公司施工,雁某公司承担该工程所有税金,并让利18%作为服务费,合同金额为最终审计结算价下浮至82%。
雁某公司施工完毕后,在一份《南京市邀贵井电力通道新建工程》材料上盖章确认,根据该材料载明,该项目开票收入共计289727.1元,扣除15%审计费用及各项税费65935.41元后,实际应付款223791.69元。
雁某公司主张,工程为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慧某公司没有参与工程管理,无权要求其支付管理费,其授权的管理费应当返还。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慧某公司将其从天某公司处转包的电力通道新建工程再次转包给雁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雁某公司主张因合同无效,慧某公司未投入实际管理工作,不应计取管理费。但相关服务费系雁某公司为从慧某公司处承接工程而自愿作为工程款让利给付,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明确约定,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在工程完工,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又再次盖章确认,并调整了最初约定的标准。故结算材料中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系双方经结算后的最终意思表示,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且根据结算资料记载,其中包括税费,而双方合同中约定,税金应由雁某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据此计算案涉工程折价,并无不当。雁某公司现主张不应扣除相关费用,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对于管理费或下浮点的主张,一定是双方还没有确认结算时一并主张。如果双方对管理费通过结算协议或者类似文件予以额外确认,由于结算协议本身就有独立性,即便转包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也是有效的,承包人就必须按照盖章确认的结算协议结算工程款,此时再对管理费提出任何要求,法院也不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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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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