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由本律师改编,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公众号
2022年3月1日,原告某机电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某X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完工,于2022年9月5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申请,被告最终审定价为上报X号楼装修改造工程价款327927.71元,被告经办人员审定价320492.65元,上报6号楼装修改造工程价款156595.08元,审定价89814.85元,上报XX号楼装修改造工程价款57083.02元,审定价22961.89元。原告接受审定价,但被告在经办人员上报结算后,未完成内部结算审批流程,未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后,原告已经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申请后,被告开启了审批流程并初步确认了结算价款,原告予以接受。之后,被告长期未完成内部审批流程,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主张的结算价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成立。律师总结:
集团公司的内部结算流程并不是对抗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一旦甲方具有结算权限的人员审核通过甚至确认了初步审定结果,承包人就可以据此要求结算工程款,这是不以甲方意志为转移的。当然,对于承包人而言,找到甲方项目经理对审定结果进行确认或者让公司对初步审计结果进行确认,这是自始至终都是放在第一位的,一旦这些工作落实,甲方再以内部结算流程推脱付款责任,那也就没有意义了。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公众号联系
成功案例:
1、某工程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调解成功,支持金额2000余万元。
2、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一审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诉争金额1000余万元。
3、陈某诉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4、南通某公司诉南通某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获得胜诉。
5、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6、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追讨工程款,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