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云镪
摘要: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正推动社会结构深刻变革,促使非物质劳动比重提升,劳动形态趋于智能化、数字化。马克思立足人的现实物质生产实践,关注人的主体规定性,剖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异化的根源,为人之本真性复归提供了科学依据。依此观之,人工智能本质仍属技术,但因凝结人类智慧而具有去蔽与明见特质,区别于简单工具,可助人摆脱重复性劳动束缚,转向创造性实践。然而,其“算法暗箱”等不可解释性亦可能引发风险,应以人类道德主体性为内核,秉持“抑恶扬善”原则,探索人机协同的发展路径:从原理上澄清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本质界限,在实践中借助人工智能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在制度层面约束人工智能技术产生不可预见的反馈效应。
关键词:马克思科技哲学;人工智能;异化;对象化;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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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制度操作层面限制人工智能技术产生不可预见的反馈效应
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人类预期,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驱动力。2024年,机器人Figure 01与人类交互的视频风靡全球,视频中机器人与人顺畅对话,对人的问题作出敏捷思考,这足以表明,现有人工智能在任务执行中与人类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2025年1月,DeepSeek的发布燃起全球科技界热度,引起学界对人工智能本质的哲学追问。人工智能是大语言模型算法,其底层逻辑复刻、模拟大脑思考机制,仿佛具备思考能力,经过反复训练能够“像人一样思考”。人工智能是科技发展的最新产物,“以数据、智能算法等外化人类智能的机器体系”[1]。技术演进中表征的仿生性、类主体性会引起诸多伦理问题,关涉技术发展中蕴含的不确定性[2]1-5。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3]。从马克思科技哲学角度把握技术的二重性本质,有助于规划“人智”与“技智”协同互促的实践进路。
一、人工智能的本体表达与指征识别
本体是对存在的对象类型及其关系属性的理论定位,是事物关系的逻辑化表达。康德认为,现象(感觉体验到的世界)与本体(独立于经验的“事物本身”)是世界的两大领域,他主张将人作为自然的目的,人为自然界立法。马克思指出,从施特劳斯到施蒂娜,整个德国哲学批判都局限于对宗教观念的批判,其出发点是现实的宗教和真正的神学,缺乏现实物质性依据,从而未能真正超越宗教神学的框架。他从实践第一的高度概括人的本质,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性角度,阐发人的存在本身是社会存在。他认识到人类生活本质是实践,在实践中生产物质资料,将自然改造为可为人类利用的形式,形成人化自然,“把自己的生活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4]501,这为从人的对象性实践角度把握人工智能本体指征提供了科学理论支撑。
(一)从虚拟实践到智能实践
第一,技术满足人的现实与虚拟双重属性。与虚幻不同,虚拟以网络技术为依托,将现实生活转化为数字形态,具有可操作性。数字技术是实践的衍生,其实践对象、机制、过程具有隐藏性,是人在技术加持下进行的主客双向对象化行为,马克思指出技术本质“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5]197-198。算法大模型模拟“心智”,是人造的“智能物”。当它得到某段指令后会执行特定的数字逻辑运算过程。Deepseek已做到将知识条理化分析,从数据相关性中推导出新知。嵌入式技术使人类实践从“自动化”转为“智能化”,NLP技术加速引导人工智能自我提升,在原有基础上建立新的运算机制,基于对上下文的理解,提高知识检索的精准性。
第二,数智技术形态更迭,使人对世界的认识更智慧化,人的对象性实践朝着高级形态转型。智能时代,人的对象化实践遵循“二合一”发生机制,实现认识与实践双向“延展”。人工智能超越固定物理场域束缚,具有知识生产的独立性:人类无须亲自参与,通过简单的语音代码传递可轻松实现信息生成。智能系统的自决策性强化实践的离身程度,解放人类双手。智能算法实现实际动力系统向智能系统的全面转移,一个中央处理器便可控制整个生产流程。人工智能渐次引导人的认识活动从“人脑”转移到“机器大脑”。算法以数据“读心”,理解人类理解不了的事物,科研决策由人工操作变为“人机混合”处理,从“模糊决策”到“协同决策”。大模型通过函数关系变换,具有人类不具有的高级运算能力,人工神经网络的“数据集”表现卓越,“阿尔法折叠2”根据氨基酸序列预测蛋白质的三维结构及其作用机制,准确率达90%[6]27-33。显然技术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手段”,而是增强并延展了人类认知,带来知识生产变革,从传统向智能进化。
(二)从劳动升级到思维转型
第一,科技创新促使劳动形态的高级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劳动的本质及要素,认为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7]207-208。人工智能起源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如麦卡锡LISP过程语言、“逻辑理论机”。Hopfield神经网络以新方法进行联想计算,促进智能算法朝感知、分层网络制式进阶。人工智能已实现生物仿真、热力学、通信融合,具有推理、记忆、联想等局域高级功能。“恰当编程计算机是一个心灵”[8]419,专家思维系统在许多方面对人类思维有所超越。在对人脑思维结构高度模拟的基础上,人工智能已具备数据智能吞吐、信息精准处理、复杂环境变化与动态适应能力,庞大的数据库,几十亿个节点强化数据之间的联结,最终使智能算法可作出最优抉择。深度学习与ANN的结合实现传统逻辑思维向丰富形象思维转变,呈现非线性反应力。
第二,科技更迭促使思维观念的转型升级。一方面,大数据网络、认知神经科学、情感识别技术为“人机协同”劳动提供“未来设想”。智能劳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劳动情境,也使人类学会与技术“共舞”。技术更迭拓展劳动三要素,使“数据”成为新的劳动要素。数据流量、智能平台创造新型“数智”劳动形式,劳动者不知不觉参与着数字生产,例如日常的网上购物,使用抖音、小红书、跑步健身app等,为人类提供有待无限开发的“新质燃料”。又如,基于大规模训练语料,AI绘画运用GAN和Diffusion Model技术,实现从文本描述到精美图像制作的转换,算法捕捉各类风景元素,无论现实人物抑或新奇场景,皆能根据用户指示迅速生成,新写实主义、后现代艺术风格、赛博朋克、像素风等都能鲜活涌现,未来人类与AI协同创作,可大幅缩短艺术产品制作时间,促使人的精神审美需求得到满足。一旦人形机器人化身“翻译官”“工程师”“艺术家”,便可承担诸多复杂任务,将改变整个社会的生存结构。尽管人工智能在物理结构、运动控制、环境适应等方面与人类身体差异显著,但它是人类本质力量的确证和显现,以实践手段的外化达到对自我能力的拓展。未来科技发展将远超人类认知,“人机共舞”从假设逐渐变为事实。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提升人与现实的互动性,在改造客体的同时改造人自身,这种趋势使劳动“无人化”程度加剧,甚至面临“智能替代”可能。人类如果不想被机器“淘汰”,就要掌握机器不具备的能力,显然意味着要转变劳动观念,倒逼思维创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思想现实化的过程,也是现实对思想的趋近。人工智能的诞生打破现实限制,虚拟现实“超越”现实,可能使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提前”实现。人工智能给予的“照面”帮助人确证人的本质,演绎历史发展的辩证图景。技术教会人懂得思维如何被规定,对思维进行反思与深思,从前瞻性方面给予对现实的筹划,以新的主体的尺度把握物与对象的尺度,在理解人自身中理解一切社会关系,从人与世界关系返回人自身。
(三)从人机交互到协同进化
第一,马克思将“人是主体”置于对象主体性范畴讨论。“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此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定是对象性的活动”[4]209。对象性活动围绕主体展开,对人工智能意义的理解因主体而得以自觉。人工智能通过影响世界影响人自身,人与技术的相互影响造就出“对象主体性”结构。XR情景浸润使人与环境发生交互感知,AR的沉浸式体验让人在虚拟场域如临其境。“语音助手”“场景识别”,更好辅助人工决策。例如,用户进行网上订餐行为时,将要求传达给人工智能即可完成快速下单。智能算法根据数据挖掘,推荐骑手送餐最佳路线,同时提示用户根据骑手位置判断大致取餐时间,提高就餐与配送体验的高效性。
第二,数智场域联通真实世界,通过“人机交互”实现“协同进化”。黑格尔认为,人类意识的二重运动是对自我意识的承认,“自我意识”认识到不同于自身的“他者”,在变化中保持自身的同一性,在承认“他者”中认识自我,以“他者”为中介返回自身,意识的某物总是以他物为意识的过渡。作为一个他物,人工智能既帮助人指向自身、区别自身,又实现对自身的对立,超越人感性经验的主观性,把自身建立为客体继而产生自身的否定,再回到自身,实现主客体的统一。数字技术联结自我与他者,主体从现实性与可能性中感知身份来源的多面性。智能算法的跨界交互实现人、机器、客体三者交互,除了文本互动以外,目前人工智能已发展到能对人“读心”,眼球滚动仪、面部识别技术均可对人类的影像、声音、指纹等生物信息进行运算、处理,不仅可执行预设指令,还根据用户偏好作出性能改进。微软“小冰”模仿人在阅读、写作时用到的能力,转化为知识图谱与数据“质料”,进行“诗学创作”,尽管目前还达不到人类水平,但展示出较高的创作潜能。也说明,人理解技术的过程实质就是以人未曾察觉的方式与技术交互,这种交互可能并非真实在场,但一定有一个自我意识的存在,这种交互以“隐身”的方式“存在”,使人与机器在对话中协同进化。
二、人工智能的价值检索与实践映射
人工智能作为新技术代表,涉及人与技术如何创造新意义等新问题。机器与人的交互行为反映人的社会性,人借助技术认识世界,技术代表看世界的意义,人工智能正是作为这种“看”的“自行解蔽”,将无法被感知的问题具象化,以技术理解人类。
(一)人工智能通过多种方式扩展和增强人类智慧
第一,技术是人物质实践的产物,显明人的本己力量。自工业革命以来,大机器生产将人类从体力劳动中解放,计算机解放人的脑力,人工智能是对人智力、脑力、体力、心力的全面解放。斯蒂格勒认为,技术与人的互动关系表明,人以外在技术物获得人的本质性存在,技术是人存在的重要因素。人与技术具有双向互构性,不能脱离技术理解人,人借助技术扩展能力,彰显人的类本质。技术与人共同形塑社会肌体,人工智能的交互性实现质的跨越。视觉智能技术将视觉数据转变为结构化信息,改变传统视觉传达效果,扩展了人类“看”的明见性,大幅超越以往的范围和深度,技术的“身体化”正在成为一种涌现的社会化过程。技术超越工具范畴,促进“意义”流淌、沟通,机器与人的交往关系从“附属”转向“共生”。
第二,人工智能引领劳动效率与产业样态的革新。人工智能带来劳动效率提升,便捷性计算参与人类决策活动,如模式识别、专家系统、网络神经、语言处理等。“模式识别”可实现对环境的深度拟态,对突发事件作出及时预警。“智能专家系统”通过算法、数据整合专家经验,为决策者提供可靠模型援引。“智能专家”根据数据对患者健康给出优化意见,亦可辅助筛查疾病早期症状。“神经网络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训练能力,由数据“神经元”构成神经网络的“宏”效应,提高复杂问题解题效率。“自然语言处理系统”进行字、词、句等多层次理解,实现人机沟通,执行语言翻译、情感分析等高级任务。同时,落后产业被智能技术“淘汰”,涌现新产业、新行业,开辟就业新赛道。以前需要几十人甚至几百人才能完成的工作量,现在一个机器人就可完全胜任。机器人节省出的劳动时间转化为“闲暇时间”,为劳动解放带来技术牵引力。此外,科技释放的劳动红利能不能“变现”关键在于人能否引领社会环境适应技术发展及变革方向。尽管当下,人工智能与人有竞争性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呈现互补性和协作性,“人机共生”可能是“协同进化”的开始:不适合人类做的交给机器人做,人类做机器人“做不了”的工作,“人机和谐”本身具有理论可行性。
(二)人工智能便捷人类生活
第一,作为人类智慧的化身,人工智能实现对人全方位的延伸。智慧医疗的参与和使用使人工智能参与医学中的分析判断、治疗预后以及康复恢复、新型药品研发等环节中,因其不依赖传统经验,较为客观地提供数据和分析,为医疗从业者提供诊断辅助。在物流领域,传统的人力数据的录入、出库较为繁琐。人工智能使物流运作条分缕析,减少错误发生,降低人力成本。在工业绿色经济发展领域,人工智能有效抑制城市工业碳排放,促使不同资源要素跨界域流动,精准配置。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人工智能嵌入能源开采、利用、传输各环节,为能源领域带来革命性突破,如开采阶段,AI对煤矿或油田采取的数据进行建模,提高采集的精准度;消费阶段,AI根据各用能单位能源需求以及供应情况采取动态式调度方案,减少能源运输中的结构性浪费和资源损耗;使用阶段,AI助力企业提高运转效率并平稳实现能源循环利用,使工业生产中的高污染、高耗能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业总产值得到提升,能源利用率和清洁率绩效得到提高。
第二,人工智能作为劳动的“产物”给予对“人是劳动主体”这一事实的承认。马克思认为,商品首先是外界的对象。人类在自动化体系中融入类人智能,人工智能是劳动的产物,无法自己创造自己,依赖于劳动的主体性实践。劳动仍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人工智能的“在场”不意味着人的“离场”,而是应促进人更好“在场”。推动高精尖技术创新,助力科技强国实现就是它正向效果的发挥,当然作为人造物,尽管目前它在某些方面可能冲击劳动者的主体性位置,却从另一方面促进人进行高级劳动,这符合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预测。海德格尔指出,技术的本质是“座架”,不仅仅是手段,它还是一种展现方式,作为“解蔽”复归人的创造能力,技术的“解蔽”在于保持技术的“属人性”。人工智能对人劳动过程的积极影响,使人在劳动之外的艺术、人文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将重复性思维“卸载”,让人专注于人的创造性活动。当机器不带偏见地处理信息,能超出人的感知范围,以复杂知识形态的简化推动人类高级知识创造,“人机协同”就是“人机进化”的有序开始。
(三)人工智能提高生产效率
智能技术对经济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从研发、生产到管理,各阶段都有技术身影。人工智能具有先进生产能力,对数据的挖掘,实现量化与质化的统一,把人的有限精力用于思维攻关前沿领域,促进全行业智能化,促进新质生产力合成。
第一,增强生产过程的安全性,提升国家的抗风险能力。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离不开安全。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关系发展的长久性,面对全球市场表现的不确定性,需要转变思路,把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正是科技强国建设的题中之义,人工智能在此方面表现出不俗能力。人工智能促进高新技术,如航空航天、芯片制造、量子物理、生物医疗、清洁能源等产业供应链与生产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新质生产力成果配置、转化和流通,驱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卡脖子”技术自立自强、自主可控,即便受到外界经济干扰,依旧能及时调整策略以保持较高抵抗力、控制力、恢复力,增进全供应链的稳定、安全。
第二,实现生产流程的智能化,解除生产系统的梗阻。从劳动资料角度,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生产过程智慧化,助力新质生产工具研发。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高,人工智能的决策旨在为经济生产吸引更多资本与研发人员,便于创新劳动要素自由流通。另一方面,数字生产空间的拓宽打破自然条件局限,提高技术利用率以及扩散效率,推动行业出口增长率,提高技术孵化成果,缩短产品周转、流动周期,扩大商品交易量。从劳动者角度,人力资源基于报酬在不同区域间流动,高水平技术从业者择业观念更倾向于薪酬高、生产效益好的优质企业、朝阳行业,人工智能促进高效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质升级,促进技术、资本、劳动力等复合型生产要素转移到生产要素资源配置较高的区域,发挥人力资本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
三、人工智能的异化情形及风险溯源
“作为个体,他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其现实性来”[9]18-20,当技术参与人的现实构造时,就意味着有“行善”或“作恶”的可能。考虑技术风险应基于人的社会关系,把握技术发展给予人的主体性意义,以人为道德尺度,为走出技术异化困境提供理论反思。
(一)异化劳动与异化根因
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观认为,劳动成为与人相对立的异己力量,劳动异化导致人的四种异化:劳动产品、劳动行为、类本质、交往关系。人通过有意识的对象性活动实现生命的本性,这也包含生命与价值两个维度,前者指向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后者表明人把原初自然对象化为属人世界。异化劳动让这种关系倾倒,异化本质是现实人的生产方式的错位。“生产力已经不是生成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机器和货币)”[4]542。机器自身潜藏着“破坏力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异化不但没有随技术发展解决,反而变本加厉,技术成为资本的“合谋”,人的主体性被遮蔽。
第一,数字劳动机器分工体系异化引起劳动异化与人的异化。劳动一开始只有性别差异,后因体力、智力等因素导致分工差异。机器是人的对象化产物,体现人的社会性。技术是人为达到实践目的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要素的综合,马克思思考技术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条件问题时,从技术思考到技术之外的伦理层面,由于人的个体性的膨胀以及社会性的收缩,技术被资本裹挟,造成机器分工体系与人类分工体系的对立与抗衡,继而导致人与社会关系的紧张、对立。
第二,人工智能带来的数字劳动本质仍未超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范畴。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是自然对象、是物,是“活的”有意识的物。数字劳动中,劳动者从物质生产劳动中脱离,技术实现弱组织关系,“雇佣劳动”趋于隐退,这种劳动既切断生产资料对劳动者剥削的物质基础,也使资本对劳动关系产生“缝隙”,数字劳动重构传统“雇佣关系”。不过,看似劳动者主体向度趋于“回归”,但这并不意味着“异化”的彻底消失,只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在产生作用,那么无论劳动关系如何自由、自主,劳动产品仍然受制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数字劳动”在商品交换中仍然没有摆脱资本固有逻辑的支配。不过,知识、数据这种生产资料并非像资本积累时期表现的“典型”,它并不具有完全的主体性。人工智能的发展更多出于“盈利”,而非为了“人的解放”,技术变革的结果加剧生产时空的流动性,加速资本周转、循环,因此数字劳动表现与自然物打交道的“总体性”,本质仍未超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范畴,只是劳动形态发生转变。
(二)技术规训与主体隐退
人工智能参与社会化生产中,表面技术参与人的实践。数字劳动推动社会生产效率提高,同时产生抑制效果,数字分工埋下“数字代替”的风险伏笔。
第一,算法造成劳动的异化现象。人的存在是自然与社会存在的统一,人的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了对象,也为对象生产了主体。自然界为人类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人的主体性地位是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得以不断确立的。人的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了对象,也为对象生产了主体。人的社会主体地位是在劳动实践中确立的,实践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算法对人的主体性的削弱具有非直接性,隐藏于技术以及算法平台,大数据使数字劳动者生产的成果被爬虫程序收集、聚合,这些数据提供通常是无偿行为,最终却被数字平台共享使用,这也与劳动相对立。算法在深度学习中取代人,本质体现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的“异化”关系。
第二,资本借助算法平台对人进行规训。数字技术时代下,国家与大型数字企业共同构建的庞大监控与数据处理体系,该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对个人行为进行广泛记录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个人的身体实践被转化为可计算的数据,并以“协议”形式嵌入平台架构中,形成一种标准化的管理范式。“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10]139,类本质是人的存在表现,人工智能是人类对象性力量的本质显现,或有撼动“类存在”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而处于异化劳动状态。劳动者被资本的逐利性支配,其个性在资本生产中隐匿。人创造的技术反过来控制人,这就是技术为资本逐利性服务,人的本质在从生产劳动剥离出来时就已被边缘化,当边缘化达到普遍程度时,价值就被算法捆绑。
(三)技术迷恋与消费景观
人工智能的推广引起了人们对技术的迷恋。技术对人的身心进行操作,技术迷恋表现为人对数字系统的过度沉溺,对于数字产品形成文化心理上的认同。
第一,数字技术已卷入市场商品生产各环节,人一旦拿到技术的入场券便难以挣脱。人工智能能力超群、形态各异,如扫地机器人、做饭机器人、洗碗机器人、无人机等。技术逻辑引起技术依附,会增加人对数字依赖的风险,深化人的异化,使人沦为数字系统的附庸,削弱主体性。一些人在数字虚拟世界寻找精神慰藉从而引起数字沉迷。技术是人进化所致,却渐次消解了与人的边界性。数字“神话”扎根于人的思维中的“无意识”,人失去自我的判断力和辨识力,以数字作为最高理性的裁决者。数字“赋魅”使人不再反思技术的“凶险”,而是引导人成为数字技术的随附。数字计算与生活耦合,使人每天消耗大量精力“观看”,成为“数字景观”。每个使用者都是一个数字节点,个体与数字发生伦理捆绑关系,成为一种无法挣脱的生存境遇。
第二,数字技术映射社会关系,造成人的生存“拟象”。城市中的感知系统及信息采集装置持续采集人们的地理定位、通信邮件,几乎所有要素都无一例外为数据所中介,所有对象在数据坐标上都有存在价值。“感官和精神乃是工具和玩具,在它们背后还有自身”[11]33,数字生存营造“拟象”,以表象替代真实。人以商品的符号意义代替对使用价值的关注,“拟象”先行营造的数字景观使人在景观中迷失。在消费文化裹挟下,数字消费赋予技术文化意义,如制造广告与梦境的虚拟影像,广告诗学体系对价值重新评估。现实中,人对外表的过度修饰及表层意义的热衷,为数字技术的生活方式裹挟,使原初的面孔裹上一层神秘面纱,真实的自我却倾倒在这层帷幕后,在面孔的“赋魅”下,一切似乎都变为“拟像”,真实与虚幻结伴而行,人更多忘却美学的尊严与神圣,而是堆砌数字符号意义,退却为非本质性存在物。
四、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协同互促的路径指向
随着人工智能进入大规模量产阶段,人类便正式迈入“人机共生”时代。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应坚持抑恶扬善的思路,发挥正向作用,规制异化风险,促成“人智”与“技智”协同互促。
(一)从原理上澄明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本质及区分
第一,人类的包容性源于对自身本质的分辨和对人与其他种类的存在的辨明之中。技术作为人与客观世界相联系的枢纽,本身不包含着对与错、是与非这种好恶曲直,相反技术的发展取决于技术为谁所用、用于何处、如何运用。人工智能的存在既是一种工具形式的存在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存在,作为技术存在方式的人工智能和人类的存在本是一体,是人类智能的外化与显现。在长期自我认识之中,人类逐步将自身与他者相区分,人是能制造、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人类在类本质的实现中通过自身不断实践不断挖掘自身的本质力量,实现主体和客体、自由与必然的历史的统一。达成人与技术和谐的前提是消灭私有制,亦即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人从私有财产的异己力量中解放出来,技术向人复归,完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革恢复技术的属人性。
第二,技术与人性的挣扎症结要如何应对,说到底还是人与自我的和解。人从自我意识出发,理解自我理解他人,学会人与机器共处之道,技术与人的交融也是虚拟与真实的融汇,主导这一关系的必然是人本身,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构建正确的价值观。社会是关系开展的舞台,个体既是剧作者亦是剧中人,真实感来自人与真实世界的互动,从而减少对技术之物的依赖。以机器为镜审视人的自我活动,提醒个体在社会中的真实道德处境,深刻思考人与社会的关系。机器棱镜不止于反射,更是引导人的自我认识的器具,缓解在发展中可能被边缘化的忧虑,以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深刻理解人与技术的本质定位。
第三,人工智能之于人类存在而言是一种复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与人工智能相关联的技术与人类依存和建构。因此不能简单用“非此即彼”的对立视野对待二者关系,而是应该基于技术的本质,明确如何保持技术为人服务的初心。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技术性存在,因为它是技术衍化的高级形态。不过,现阶段人工智能不具有对象性实践能力,只能作为对象性的产物存在,它本身并不具有实践对象性。马克思认为,非对象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存在物以对象性展开作为关系表达,与其他存在相比,唯有人以自我生命活动与生活内容作为对象,意识到作为类存在物的感性存在者才存在。在《技术的追问》中,海德格尔基于历史视域指出技术是在解蔽和无蔽的发生领域中成其本质的[12]14,在解蔽意义上理解技术的本质,技术通过揭示或显现的方式,使存在者从遮蔽走向无蔽,技术的早期带来存在者之敞开,依循“集—置”,逼迫人将自身与自然作为存在物进行加工[13]63。理解技术本质须追问历史何以运动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作出的回答是“物质生活的生产”,这种生产不是别的,正是人的感性实践。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技术是座架,技术和人类的存在是一体的,人类的存在需要技术座架的存在。技术的存在是人类存在的一种遮蔽形式,技术作为一种遮蔽方式是以存在的被遮蔽为前提的,也即存在本身无法自明,以技术去蔽,使真理通过技术而显现,存在者得以存在。“虚怀若谷”“泰然认知”,技术作为摆置乃是历史运动使然,允诺全新基础,不受技术世界伤害———立身和持存,技术时代的“救渡”得以敞开。人追求世界本源、智慧起源,拨开迷雾,人工智能也可作为真理的解蔽方式,殊途同归。
(二)在实践中运用人工智能促进新质生产力合成
人工智能的普及与量产赋予社会发展新的能量,为解放劳动者体力、脑力负担提供智能化支持,助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14]93-100,提高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共建共享科技转化政策支持,激发科技、人才、数据、资源等新质生产力关键要素的合成。
第一,强化人工智能对生产的创新配置和畅通融合。利用大数据科学分析供给关系,提高科技共享和决策水平,形成极富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提高智能化参与物质与精神生产中的各环节,提高智能化对社会矛盾的疏解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建言决策执行机制,使智能化参与高端决策中,更为清晰精准制定决策路线,优化决策结果以更符合社会实际。
第二,促进数据跃升为新质生产力要素。数据作为第五生产要素是国家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开启数字经济时代,成为创新服务的活力与源泉。数据的倍增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的创生,引导数据获得实质性内容跃升为生产力的所指,实现质的变革。人工智能对数据进行收集、检索、计算、分析、管理、投放等实现物质生产与数字生产并行不悖,构建生产力的复合属性。人工智能推动数据以“广度+深度”支撑新思维,数据被充分挖掘后期使用价值得到体现,与区块链技术产生聚合后引发生产力增长,实现“数据”到“数据生产力”转变。提升数据供给能力是释放数据价值的基础,转化是数据生产力发生的关键,实现数据转化才得以有效使用。转化应将数据与生产者与生产资料联结,以算力驾驭算法投入生产过程,使之在从事经济生产时所投入的劳动工具转变为具有经济意义的数据生产要素形态。转化过程涉及生产、分配和交换、消费,三者共同成为一个动态经济系统,带动经济领域的深层次变革,促进数据新质生产力的合成。
(三)在制度操作层面限制人工智能技术产生不可预见的反馈效应
知识生产速度是一个非确定事件,任何人类理性都无法掌握左右人类社会行为的全部知识。需要聚合不同利益代表,如销售者、管理者、投资者等,价值观影响下,技术在不同地域间、国家间的立场观念更为复杂,秉持不同价值观的设计者对技术的多重因素进行博弈,在实践中更多出现的并非伦理原则与技术活动的矛盾,而是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技术的设计者通常只是尽可能阐明技术选择后果如何,但对技术所牵涉的伦理问题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偏见体现在技术层面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限制技术产生不可预见的反馈效应,解决技术的价值导向问题。
第一,在价值层面,预防数字殖民主义渗透。技术“鸿沟”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西方国家通过多种手段构建科技壁垒试图限制目标国家获取高端技术,频频利用互联网进行智能化、精准化操控,扰乱正常经济、政治生活,进行数字殖民主义。接下来,建议掌握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主导权,保持战略定力形成治理合力,牵头科技界、学术界、产业界等通力合作,共同编制“人工智能治理白皮书”,疏通多元治理主体的价值责任分工,选择与之相契合的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建立应急预案,防止战略研判失误,提高人工智能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治理柔韧性和适切性。加强相关部门与私营部门、民间机构、国际组织、科研和学术团队间的合作,避免出现对抗性技术治理规则。加强全球性治理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风险,通过与各国的双轨对话达成治理共识,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技术向善伦理原则,以强大监管实践确保人工智能的有序发展以及高效可控,增进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信任。
第二,在制度层面,填补人工智能的法律漏洞。辩证看来,技术与创新并行不悖,技术的开发并不必然导致风险,应避免法律设计中的“技术悲观主义”。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本质是“基础”与“上层”的逻辑联结,“基础”引导的“上层”并非必然被动,关键是发挥立法者的主动性,促进技术与立法协同。首先,建立一套完整、正义、高效的监督标准规制人工智能发展。尤其是,应划定人工智能法律红线,以宪法为立法准绳,关注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领域及社会后果。把宪法法律精神作为科技立法衡量因子,坚持行业“自律”与业界“他律”相结合。其次,以法律专长作为人工智能立法基础,立法者加强科技理论学习,引导监管机制与科技创新保持同步性,政府层面推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给出科技规制的治理框架,为科技发展提供意见指导,引导科技行业与社会共同参与法律框架内的科技创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法律建构应以技术的安全性(隐私保护、使用域界)为核心考量,规定技术创新应该履行法律义务,优化科技治理制度生态,建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的人工智能伦理标准与规范体系,促成技术的工具性与价值性对话、调适。
参考文献